人大重阳网 黄震:互联网金融或将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权利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黄震:互联网金融或将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权利

发布时间:2015-01-16 作者: 黄震 

互联网金融就是屌丝金融,就是草根金融,是指它作为用户是一个可能经济基础并不雄厚,过去要5万、10万以上才可能获得某种金融服务,甚至百万级以上,阿里1块钱可以理财,以这个作为起点,用户参与的降低,并不是说它是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作为用户,草根金融或者屌丝金融可以享受到金融服务。

  作者黄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2015年1月14日作者博客。


  2013年3月15号,我起草、发布了一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倡议书,《倡议书》在新华社、中国网等等发布后,各界反响较为强烈。在金融消费日益大众化、互联网金融日益普惠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形势日趋严峻,我们发起创办了金融315网站,我现在担任着金融315网首席专家,因此较多时间在思考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问题。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产品越来越多,很多人却忽视了创新中的风险,所以,权益被侵犯的金融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常常感到投诉无门、维权无方。好在现在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有些人自发组织起来,或建立QQ群进行维权,或建立微信群进行维权,或建立微博联系进行维权,自媒体给他们提供了维权的机会。由此,我想到通过互联网维权,其实是我们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利也很便捷的方式。只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事后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才投诉,才要揭露事情的真相等等,可能很多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有些违法犯罪份子卷款“跑路”了,消费者不知道跑路者跑到哪儿去了。


  互联网维权是事后救济的补救手段,就像律师服务一样有滞后性。其实法官们也想到了,不能等到打官司时候才想起要进行权利的救济,要把法律思维往前拓展,怎么样让消费者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保护,甚至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能够有一种权利的意识等等。所以,我们可以继续沿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进行思考。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给我们提供的便捷交易服务往往是一键式跨界打通起来,所以,交易风险的提示往往不足。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产品开发设计中征求我的意见时,我通常会提出还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是否充分告知,交易选择权是否有所提示,交易风险是否告诉消费者了。我在阿里支付宝支付环境提出了这样的建议。虽然余额宝可以打通从支付到基金再到协议存款,消费者看到的是非常便捷的余额宝,但风险提示是不是应该一步步充分提醒呢?后来有关的产品开发和主管部门同志也认为我的建议有一定道理。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维权手段,也是一种行权手段,互联网还是一种赋权工具。没有互联网时代,我们没有机会行使很多权利,有了互联网以后,每个人随时随地想着、盼望着和行使着我们的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过去我们讲知情权是可能要等发布者给你不给你的问题,有了互联网之后,互联网的第一波是门户网站,门户网站给我们提供很多资讯,不断给我们资讯的过程也就培养了我们的知情权意识,反过来,我学生时代丢了一个学生证,要进行信息公告,在报纸中缝发了公告,那个公告有什么意义呢?连我自己找半天都没找到,信息的可获得性非常差,但是,只要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别人通过搜索就可以搜索到,加上搜索工具,我们的知情权更容易实现了。


  第二,话语权,在传统时代,话语权牢牢控制在我们的喉舌--报纸、电视、广播,有了互联网之后,大家都可以办网站。当然要有一定经济实力才能办网站,我夫人办了一个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已经烧八年钱了,每年烧掉我们家几十万,确实不容易,总算实现帮残疾人行使一定的话语权的愿望,我们提出金融机构助残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建议得到了部分釆纳。


  到了自媒体时代,每个人开微博,几乎不要成本,每个人开微信,朋友圈里发一下,也几乎没有成本。于是,话语权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同时,微博时代和微信时代有所不一样,在微信行使话语权的时候,都是在熟人圈,所以是有截至的,在微博里,不知道谁在看我发布的内容,不是确切的对象,有些人可能在发泄自己的情分,有人说微博是泄愤场,微博是温情提示平台。虽然微博、微信的话语方式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话语权掌握在消费者手里,当我们进行金融交易或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感觉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很可能更多的选择用微博。求助时,可能会放到微信中,因为是熟人圈,能够得到切实的帮助。


  第三,交易选择权也在转移。互联网起来后,有专业平台提供交易。过去在线下货比三家,交易成本很高。在互联网上,由于有了融360、91金融等等垂直搜索平台,我们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比价很容易了,现在有一键比价软件,按一键就可以知道同样产品的价格优什么不同,交易选择权更便于实现了。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维权的工具,也不仅仅是交易过程中行权的辅助,更是一种赋予我们很多新权利的环境、条件。


  第四,结社权,随着移动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每个人,我发现和总结了互联网带来的五大权利的转移,其中微信群带来了结社权的解放。我们每天乐呵呵玩着的微信群,就是一种自组织,过去我们说用QQ群,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但是QQ群控制性很强,QQ群发起难度比微信群大,是一种自组织,一定程度上解构了过去我们对于社团管理的审批权,过去消费者没有结社权,通过微信群,可以很快行使结社权。


  第五,监督决策,海选超女时我们就用短信行使权利,用短信选出李宇春等等明星,现在我做残疾人促进就业网,可以点赞。另外,有的机构以后奖金的多少由点赞的多少决定,今后的决策权可能也会在互联网上行使。互联网金融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互联网金融更大程度上赋予了金融权利。


  过去我们经常说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可是如果享受权利的机会都没有,怎么去保护呢?首先要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有实现的机会,这样才有接下来的保护和救济。过去法律专业人士讲的太靠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已经从过去的最末端用户转变成为在互联网时代最核心、最前端和最后落脚的考核点。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互联网金融始终要以金融消费者(用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逻辑的确立,改变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结构。大家看过去的金融学,什么地方才讲金融消费者呢?在最末端讲!现在把金融消费者放在最中间位置,从金融消费者潜在需求挖掘开始,挖掘需求,然后进一步分析需求的满足方式,然后进行产品开发,再到价值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高效、低成本和扁平化的实现,去掉了中间很多环节,永远直接面对通过手机可以和方便获得的服务。


  互联网金融就是屌丝金融,就是草根金融,是指它作为用户是一个可能经济基础并不雄厚,过去要5万、10万以上才可能获得某种金融服务,甚至百万级以上,阿里1块钱可以理财,以这个作为起点,用户参与的降低,并不是说它是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作为用户,草根金融或者屌丝金融可以享受到金融服务,有的学者有不同看法,可以进一步讨论。讨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一定要以用户为中心,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互联网金融是屌丝金融、草根金融。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推动,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并且导致产品流程、服务流程、交易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改变。所以,金融消费者权利问题不仅仅是事后律师打官司、请法官判决的问题,而是从一开始确定理念和怎么样进行金融创新以及怎么样进行金融交易结构设计和服务的实现途径都始终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点来实现。过去我们说消费者就是上帝,似乎捧的高高的,可是遇到纠纷时经常是摔的重重的。


  怎么现理解金融消费者的中心地位呢?大家都说互联网金融时代是去中心化的时代,我认为是指金融机构要去中心化,同时,消费者自己也可能要去中心化。但是,作为经营者来说,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就是对象思维。大家都是互联网上的一个节点,提供服务时始终要以对方为中心、围绕对方提供服务。


  需求的满足就是权利的实现,这是互联网崛起以后我悟出的一个重要道理,如果基本需求不能实现和满足,讲一大堆法律权益,一点作用没有!当我们能够提出需求的实现途径时,就赋予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创新,创什么?创造发现和挖掘潜在的需求的方式,或者用更便捷、更低价的方式满足已有的需求,这就是满足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过程。因此,互联网金融更重要的贡献是赋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