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6 作者: 赵锡军
在互联网领域里,涉及到这些金融企业也好,交易也好,目前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更多的还是要从使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和购买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使用者购买者的角度来体验来考虑来思考,究竟怎么样管理的框架,怎么样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可能更有利于这些业务的展开,有利于市场的健康运行,也有利于这个行业能够更好的来发展。
赵锡军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本文是作者在201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上的演讲,刊于3月14日新华网。
在互联网领域里,涉及到这些金融企业也好,交易也好,目前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更多的还是要从使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和购买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使用者购买者的角度来体验来考虑来思考,究竟怎么样管理的框架,怎么样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可能更有利于这些业务的展开,有利于市场的健康运行,也有利于这个行业能够更好的来发展。这样的话就使得这个市场能够更加均衡一些,真正体现我们保护互联网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宗旨。这是考虑的更加均衡的方面,从我们做研究的角度来思考的话。
另外,除了从管理方面来看,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建立监管的体系还是比较合适的。消费者的角度,从消费者能够更好的获得这个服务,获得这个体验,这个角度来考虑监管提建议更加合适。从金融服务角度来讲,我个人觉得,无论是互联网服务还是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服务,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利益,或者是从消费者来购买使用这些服务角度来讲,有几个方面的关系。
金融产品第一是解决资金的问题,筹资融资的问题。第二是解决期限的问题。第三是风险的匹配问题。金融服务性质来讲无非是解决这三个问题。如果说我们作为互联网平台,这种技术和方式,来提供这个服务,能不能在资金的供求、期限的匹配,风险的匹配,这些方面比较好的来完成这个事情,而不是说在资金的供求方面,造成一些投机,在期限的匹配方面造成一些错配,在风险的匹配方面造成一些信息的不对称。如果这些方面有欠缺,那么从消费者利益角度来讲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利益的保护可能就要考虑怎么样来缓解损害的程度,或者说事先设置一些要求门槛,甚至一些审批,来做些防范。这个我觉得可能是在监管的层面来讲,要根据服务,它能不能完成金融所要完成的三项功能来看。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供求商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本质。它不仅仅是纯技术方面的问题。如果说行业能够健康规范的发展,除了它本身在技术层面有优势,能够解决传统的金融服务供应中间有天然的一些优势。但是如果它不能解决我们前面讲到的金融的三个问题的话,那它和传统金融之间可能就没有什么太大差别了,它的优势发挥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从健康发展角度来讲,一方面它要更好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优势,天然的优势,能够有更好的开放性,更好的包容性,更好的信息传播和信息的获取,解决金融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天然的优势,要用好。
当然,还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发挥好优势的同时,尽可能的做到供求双方的利益都能够考虑到,能够得到保障。从后者来讲,我个人觉得互联网金融发展现在处于起步阶段就开始考虑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是非常及时的事情。从传统的金融业的市场发展和监管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行业本身它在金融功能的实现方面的一些问题,使得监管越来越严,越来越严,才形成了各种严格的监管体制和法律手段。一开始可能没有很好的考虑到金融服务的使用者、购买者他们的利益,所以这个历史的经验也好,教训也好,映照在今天的互联网金融里头,我们的发展可以少走一些弯路,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互联网金融发展一起并行考虑,我们可以比传统金融行业发展能够少走一些弯路,能够更加发挥好我们本身在技术方面的一些优势。(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