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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扒掉日本军旗装之后

发布时间:2014-09-11 作者: 董希淼 

9月6日,在第28届泰山国际登山节期间,一个据称来自天津的30岁左右男子,穿着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的T恤登山被民众包围。愤怒的群众对其进行斥责,并将其T恤扒掉。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恶化,拿了其他衣服让其穿上之后,将其带离现场。着装是个人自由,那日本军旗装到底能不能穿?那名男子固然恬不知耻,但将其衣服当众扒下的行为是否妥当?围绕着这些问题,近日全国媒体和民众争论一片,各种看法兼而有之。

      作者董希淼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刊于2014年9月10日新华网-思客专栏。

 

      9月6日,在第28届泰山国际登山节期间,一个据称来自天津的30岁左右男子,穿着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的T恤登山被民众包围。愤怒的群众对其进行斥责,并将其T恤扒掉。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恶化,拿了其他衣服让其穿上之后,将其带离现场。
 
  着装是个人自由,那日本军旗装到底能不能穿?那名男子固然恬不知耻,但将其衣服当众扒下的行为是否妥当?围绕着这些问题,近日全国媒体和民众争论一片,各种看法兼而有之:
 
  首先,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的物品,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刺眼标识。即使在日本,也极少有人敢那样招摇过市。在我们这样饱受日本侵略的国家,如此穿着公然挑衅大家的良知,是一种既愚昧又恶劣的行径。围观群众将这样的衣服扒下,是对这种恶行的及时制止,合情合理。这也是大部分网民的看法。
 
  但也有一小部分人认为,这种在公众场合将人衣服扒掉,无异于流氓行为。少数所谓的“公知”,还对群众扒衣行为进行了口诛笔伐。比如微博上一网民说,“不谴责流氓们扒人衣服,却谴责受害者,是何道理?人家穿衣服,你可以心里讨厌,但不能动手动脚的。”
 
  多数媒体对此事持比较温和的态度。一方面,多数媒体否定此举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认为有人混淆大是大非,缺乏最基本的是非判断,与认同纳粹无异。以追逐自由和个性解放的名义挑战人类共识,愚蠢至极。另一方面,一部分媒体也提出,当众扒衣行为确有不妥,以暴制暴,于法无据。
 
  还有一部分媒体和有识之士提出,正是我国法律的缺位,导致那名男子振振有词,甚至有恃无恐。在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对宣传纳粹思想、美化纳粹战犯、悬挂纳粹旗帜和口号均被视为非法,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类似法律,以法律的手段严惩那名男子。
 
  除了极少数“公知”之外,相信大家都痛恨日本军国主义,争论的焦点在于此举有没有法律依据。群众出于民族义愤,将那名男子的日本军旗装扒下,真的就于法无据了吗?在我国正式制定法律,对宣传和使用日本军国主义标识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我们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我认为完全不是这样。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衣服上印有“大日本帝国”字样,这已经足够认定为反动宣传品了。现在,日本的全称是“日本国”。“大日本帝国”是个什么东西?这完全是日本军国主义的遗物。在一个隆重的节日,穿着带有日本军国主义图案服装出现于公共场所,具有表达图案意义的反动宣传性质,至少损害了祖国的荣誉。对于这种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条款依法处理。
 
  更重要的是,那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明显了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公民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本身并没有固定而统一的认定标准,其内容因不同国家、不同时代而有所不同。通常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被视为“所有能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
 
  自“9•18事变”开始到1945年9月结束,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14年抗战,3500万同胞在战火中逝去。对于这段惨痛的历史,有正常思维的中国人都不会忘记,也都对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深恶痛绝。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对日本侵华战争的评判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认知。任何宣扬日本军国主义的行为,都是对良知底线的突破,都是对社会公德的挑战。
 
  因此,从那名男子的行为看,他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视角,那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群众扒掉他身上的日本军旗装,是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不但合情合理,也完全合乎法制。进而,对他的违法行为,相关机关还应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包括予以拘留等等。有人在公众场合裸奔,大家都会认为他有悖社会公德,因此往往会给他穿上衣服。而在公众场合穿了日本军旗装,更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因此有人上去脱掉他的衣服。这一穿一脱,捍卫的都是我们应有的底线和良知。
 
  少数“公知”们总喜欢拿“法无禁止即可为”来说事,自以为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穿日本军旗装,那么穿日本军旗装就是合法的。其实,这种机械的刻板的认知是十分片面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权利不可滥用”是辨证统一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公民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条件下,可以对自己行为自由作出选择;而“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公民行使自身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有前提的,前提之一便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个舶来品,其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最先对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规定。但在我国,公众遵守公序良俗的意识较为淡薄。下一步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功能作用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内化于行。如此,那种公然为日本军旗装被扒掉叫屈的无知言行才能慢慢减少。
 
  此外,据网友分析,那名男子的日本军旗装,应该是购买自淘宝网。果然,笔者在淘宝网首页输入“日本军旗装“,跳出了多款类似“日本军昭和5式98式军制服”之类的“宝贝”,令人瞠目结舌。这样公然叫卖日本军国主义物品的行为,淘宝网知道吗?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应该进行查处呢?(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