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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阳受邀参加第三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

发布时间:2020-11-10 作者: 刘典 

2020年11月7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暨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紧扣时代主题,回应社会关切,分为“主题演讲”与“专题研讨”两个环节,共有138位受邀嘉宾莅临现场,165名业内人士线上同步参会。来自全国法人法工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法学会等部门的领导与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知名学者以及各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共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冲突与协同”之议题,为数据信息法学发展与网络社会治理贡献“上海智慧”和“上海方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典受邀参加,并以“数据资本化视角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为主题发表演讲。

2020年11月7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暨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紧扣时代主题,回应社会关切,分为“主题演讲”与“专题研讨”两个环节,共有138位受邀嘉宾莅临现场,165名业内人士线上同步参会。来自全国法人法工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法学会等部门的领导与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知名学者以及各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共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冲突与协同”之议题,为数据信息法学发展与网络社会治理贡献“上海智慧”和“上海方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典受邀参加,并以“数据资本化视角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为主题发表演讲。


论坛上午的议程分为上下半场,7位发言专家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对个保法的冲击与挑战”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上半场

上半场由腾讯公司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兰芳主持,对三位发言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简要点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孔祥俊发表了题为“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题演讲,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时代主题下重新焕发青春,在国家新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数据保护之间的紧密关系,并进一步阐述了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蚂蚁金服集团首席隐私官、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正军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利益权衡”为主题,论证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利益,并提倡个保法应建立起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相平衡体制机制。


腾讯公司安全战略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秦天雄以“数据立法的时代性与再平衡”为主题,首先提出数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两对矛盾,并就如何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提出三点思考:一是提高数据立法的适应性;二是做到数据立法的再平衡;三是针对具体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下半场

上半场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庭庭长、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 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钱光文主持,并对四位发言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简要点评。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发表题为“个人数据资源化利用的制度安排:一些思考”的主题演讲,从三个方面对个人数据资源化利用的制度安排提出思考:一是对于个人数据提出产权与价格同时并行的理论进路;二是从权益分配的角度分析如何看待数据产权;三是探讨个人数据价值确定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典以“数据资本化视角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为主题,分析数据资本化视角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一是围绕数据要素的政策新动向分析数据市场化建设的三个维度;二是提出构建从数据的资源化到资产化的价值环流;三是从支付的数字化到货币的数字化论证数据资本化的重要性;四是阐述了由数据资本化引发的三点思考。


励讯集团政府事务总监、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总监尹鹏翎在以“博弈的发展——数据要素背景下个人数据社会化利用和个保法”为主题的发言中,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一是平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三是强调“合法权益”是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实现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富平作“作为生产要素的个人数据保护/利用秩序”的主题演讲,首先从个保法的缘起出发谈及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演进,并进一步从资源视角创造性地提出了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路径:将个人数据明确为社会资源,确立个人信息可合法正当使用原则;以关联定义个人信息,以识别定义信息处理;建立以身份信息保护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放弃敏感与非敏感划分,给予身份信息特殊保护;建立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分享利用规则;确立信息处理者在原目的范围内再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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