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0 作者: 迟福林
以东盟为主体的RCEP,是全球覆盖人口最多、最具活力、最具增长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当前,面对全球经济政治格局的深刻复杂变化,更需要政府层面的积极推动,也需要从信息、产业、地方等层面采取主动举措,推动共建透明、共享、可预期的RCEP。这不仅将对区域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力,也将在有效应对世界经济衰退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转自5月9日长江云。
5月8日,“新全球化、RCEP与中国城市的未来”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义乌市场发展研究院、义乌小商品城研究院共同主办,十余位中外专家学者参会,会上发布了《中国经贸新形势与地方发展——以义乌与RCEP/CPTPP的关系为例》图书,逾10万人次在线收看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应邀线上出席论坛并作主旨演讲。演讲全文如下:
以东盟为主体的RCEP,是全球覆盖人口最多、最具活力、最具增长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当前,面对全球经济政治格局的深刻复杂变化,更需要政府层面的积极推动,也需要从信息、产业、地方等层面采取主动举措,推动共建透明、共享、可预期的RCEP。这不仅将对区域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力,也将在有效应对世界经济衰退风险发挥重要作用。要把握大势、排除干扰,务实推动RCEP进程,合力建设全球高水平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1.缩短过渡期推动RCEP关税减让承诺尽快落地。面对域外国家干扰和域内国家经济复苏的迫切需求,共建区域一体化大市场的需求全面增强。建议:
——在既有承诺基础上,共同协商尽可能缩短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零关税”过渡期,确保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发挥中国进口大市场作用,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关税减让承诺的全面落地,使中国市场成为RCEP共享的大市场;
——推动中国、日本、韩国、印尼等国家由“国别关税减让”向“统一关税减让”过渡,推动构建区域统一市场。
2.推进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向完全累积转变。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的重大成果,对增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与韧性具有决定性影响。从实践看,原产地累积规则红利仍待释放。例如,2022年中国企业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的出口额仅占其对RCEP出口总额的3.56%。建议:
——利用RCEP已在所有成员国生效的重要契机,尽快把推进“原产地累积”向把非原产货物的加工增值部分纳入累积范围的“完全累积”的过渡,作为RCEP累计规则的后续磋商议题,明显提升企业利用本规则的便利度;
——推动RCEP原产地企业自主声明条款审议,即允许RCEP成员国贸易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推动实现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2021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进出口超过670亿美元,同比增长近30%,但占双边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7.1%,仍有巨大发展空间。建议:
——制定实施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并提前落实包括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等领域开放的承诺;
——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主动扩大以东盟为重点的RCEP成员国的优质服务进口;
——以服务贸易为重点加快中国与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力争形成高于RCEP的中国-东盟跨境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制度安排;
——利用中日间首次形成的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制度安排,推动实现双边生产性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突破。
4.适应RCEP贸易发展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从现实看,标准差异造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制约RCEP经贸合作潜力释放的重要因素。RCEP鼓励成员国进行双边或多边安排,减少技术标准法规带来的贸易障碍。建议:
——制定面向东盟的商品与服务标准差异化责任豁免目录,对目录内行业与业务,允许境外企业选择中国标准或当地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标准差异引致的贸易成本;
——开展RCEP区域内双边、多边标准互认谈判;建立国际标准国内适用绿色通道,推动实现更多国际通行标准在国内适用;
——支持相关智库及研究机构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及时汇总发布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调整信息。
5.设立合作示范区推动地方政府高质量实施RCEP。适应我国打造开放新高地的总体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标准高于现行RCEP规则的先行先试与合作探索,形成我国高质量实施RCEP的引领示范。建议: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开放等RCEP规则叠加效应的同时,对标CPTPP开展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为后续引领RCEP升级扩容探索路径;
——支持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以率先全面落实RCEP相关规则为重点实现战略提升,并赋予其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重点针对RCEP中表述相对原则、政府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条款,开展制度创新;
——支持广东、广西(义乌)等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密切的地方建设各具特色、针对不同成员国的区域性国别市场,并打造面向RCEP的优势产业集群。
6.实施一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RCEP合作的专项行动。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支持企业充分利用RCEP规则开展区域产业布局。建议:
——实施企业“走出去”行动。适应中国企业进入东盟投资布局的大趋势,支持企业利用RCEP规则在东盟相关国家农业、数字经济、能源产业等领域的投资布局;
——实施产业链供应链优化调整行动。适应我国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目标要求,支持企业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导向,充分利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培育打造多元供应网络;
——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行动。鼓励企业积极利用RCEP其他成员国的先进技术,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实施企业贸易优化调整行动。协助企业开展东盟为重点的RCEP出口市场开拓,促进出口市场进一步向RCEP区域集聚。
7.以RCEP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企业对RCEP规则的利用率,对有效应对外部干扰、促进RCEP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建议: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面向东盟国家政府官员、企业家的RCEP能力建设中心,开展关于RCEP规则运用的专题培训与典型案例宣介;
——在政府层面设立面向RCEP欠发达国家的专项援助项目,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技能、专业服务、科学技术、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专业教育与培训援助;
——制定《企业对外投资与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并形成定期更新机制,重点针对当地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劳工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形成基础性合规准则。
8.积极参与RCEP治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在尊重东盟中心地位的前提下,主动参与RCEP治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例如:
——与东盟协商合作推动成立RCEP秘书处;
——积极参与将在RCEP联合委员会下设置的货物委员会、服务与投资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商务环境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并主动派员担任领导职位;
——加快推动香港加入RCEP,并依托我国已有经贸合作网络,吸引域内外相关国家加入RCEP;
——主动搭建RCEP运作所需的公共服务平台。例如,搭建RCEP争端解决电子化服务平台,支持区域内中小企业以更低成本开展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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