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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强化权益保护 投保“工具箱”效力凸显

发布时间:2024-05-20 作者: 赵锡军 

我国2.2亿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根本,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资金的首要来源;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规模占总人口比例相当高,投资者的利益关乎国民福祉。

受访者赵锡军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转自5月20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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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群体,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资金规模和专业能力上相对较弱,这导致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其合法权益相对容易受到侵害。加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


证监会主席吴清近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表示,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合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我国投资者保护在实践中逐渐探索积累出的路径、方法逐步构建起富有中国特色的综合解纷“工具箱”。未来,还需建立行政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完善集体诉讼机制、举报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审判手段的使用;以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


持续健全


“我国2.2亿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根本,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资金的首要来源;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规模占总人口比例相当高,投资者的利益关乎国民福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指出,从历史角度来讲,资本市场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总市值不断扩容,有赖于广大投资者的贡献。


3月6日,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在我们这样一个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里面,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对于中国股市而言,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制度机制也在不断建立完善。2013年,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等九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2019年,修订后的新《证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在投资者行权维权方面,建立起多元纠纷化解、持股行权、先行赔付等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的实施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新“国九条”再次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出部署。


此外,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


多措并举维护


中小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与证券经营机构发生纠纷后,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相关纠纷是否能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事关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近年来,金融行业经营理念发生深刻变化,不再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坚持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投资者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优先级。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部分证券公司支持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鼓励各地分支机构加入调解组织小额速调机制。


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券商机构践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途径。兴业证券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后建立集团层面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持续稳步运作。在落实投保日常工作方面,委员会从纠纷处理、防非打非、信息安全、客户服务、适老化、投资者保护活动、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等全面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万宏源也成立了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设立专职二级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同时,针对一些涉众涉稳、集中频发的侵害投资者权益事件,申万宏源与行业及监管形成合力,构筑“大投保”格局。例如,违法违规私募基金等非法证券金融活动,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发的投诉事件,需要集网信部门、金融监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之力协同,形成防范和处置合力,面对此类问题,申万宏源结合投诉、诉讼、舆情等情况,与监管等各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构建全方位立体投资者保护矩阵。


加强投资者教育对于提高投资者个人的投资决策质量、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市场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券商机构持续加强投教方面投入,如兴业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同时针对投资者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需求,提供定制化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服务。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何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中小投资者首先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的权益,科学投资、理性投资。其次,应当对目前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有更多的了解,例如12386服务,以及和解、调解、仲裁、先行赔付、责令回购、代表人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最后是努力做到依法维权,合理维权。


多部门协同


提升投资者保护效能


在今年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吴清指出,为全面落实新“国九条”,扎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则,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加强现金分红、股份减持、量化交易等方面监管,督促行业机构履职尽责等,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鲜明导向。


在郭雳看来,当前我国投资者保护在实践中逐渐探索积累出的路径、方法逐步构建起富有中国特色的综合解纷“工具箱”。纠纷多元化解的内涵和措施在不断丰富,先行赔付制度、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和责令回购制度、行业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等途径发挥了愈发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一些涉及面广、类型多样、解决难度大的纷争时,目前的投保工作也仍存在着不足。”郭雳指出,一是上述“工具箱”的效能仍未充分释放;二是预防在先、调解优先的原则还没有被全面贯彻;三是多方协力化解纠纷尚待深入。


如何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吴清指出,证监会将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具体来看,证监会将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推动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依法严打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


郭雳认为,五个“进一步”彰显了证监会持续推进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决心。相关内容涵盖了全面落实最新“国九条”、扎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措施落地的主要方面,向市场阐明了后续强化监管执法和权益保障的重点工作。


强监管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手段,对于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向记者表示,当前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仍存在职责权属不清晰、监管缺位、错位等现象;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证券法与刑法未完成有效衔接,监管执行力度不强,存在惩罚过轻的问题。投资者补偿机制有待继续完善,维权渠道需持续畅通。


他认为,未来需建立行政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完善集体诉讼机制、举报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审判手段的使用。落实“零容忍”,更加坚决、更大力度地落实对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责任追究,加大罚没力度,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此外,有业内人士表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法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纠纷调解、维权诉讼等方式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投资者教育上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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