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 王衍行
初步认定,客户(李先生)、时某宁(江宁支行行长)、银行(邮储江宁支行)三方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当然,最大的过错是时某宁。基于此,出现各种不同的判例,不足为奇。
作者王衍行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载于2023年3月21日财富中文网。
初步认定,客户(李先生)、时某宁(江宁支行行长)、银行(邮储江宁支行)三方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当然,最大的过错是时某宁。基于此,出现各种不同的判例,不足为奇。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资料看,尚存在不少疑惑,主要有:
一、特殊至极的客户。客户自2008年办理第一笔业务,到2018年底案发,持续长达十年左右时间,该客户从未查询,也没有亲自使用该存折到银行(包括其它邮储网点)亲自办理过任何存取款业务,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极为罕见,使人怀疑其为何如此痴迷信任时某宁,甚至达到了愚蠢至极的程度。
二、严重违法乱纪的支行行长。从披露的情况看,时某宁在江宁担任支行行长至少十年以上,时某宁在这十年中持续作案,邮储南京分行确实失于管理、失于用人,甚至可能有一些保护伞,里应外合,不然,何以十年相安无事?
三、客户为何不把时某宁列为第一被告?时某宁犯有挪用资金罪,从其判决书推测,其挪用资金的损失好像不大,也可能追缴回来很多,那么,客户可以把时某宁列为第一被告才是。
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即使是类似的案例,有可能会出现银行免责的判例。那么,警示是,客户必须依法合规办理银行业务,坚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客户在处理自身银行存款过程中,若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那么,确实应该自行担责。
需要呼吁的是,银行在保护客户方面临严峻挑战,那些信奉“以客为尊”的银行,更应该牢记“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相反的情况是,个别银行视自己为刀俎,而视客户为鱼肉,这是鼠目寸光之举,也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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