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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新规征求意见:分段设置备付金管理、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

发布时间:2024-05-28 作者: 王衍行 

2024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受访者王衍行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载于5月27日e看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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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五月,一批新规落地实施,其中涉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


2024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去年年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的具体化,以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在上述背景下,《实施细则》落地实施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领域专家的看法。


严禁出租支付业务许可证、


分段设置备付金管理


据了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它们提供网络支付、预付费卡支付和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其中,“非银行支付”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


《实施细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除了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外,《实施细则》确定了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相连关系,还明确了与此前牌照相对应的调整类别。中国人民银行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分别划分为Ⅰ类和Ⅱ类。其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


在注册资本方面,《条例》要求非银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而《实施细则》提高了注册资本实缴门槛,同时还将根据经营地域范围等规则附加提高注册资本金。例如,非银支付机构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部分在全国展业、全牌照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将提升至4亿元。


在备付金方面,《实施细则》分段设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具体来看,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的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按照5%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4%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至5000亿元的部分,按照3%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至10000亿元的部分,按照2%计算;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的部分,按照1%计算。


对此,四川大学商学院教授毛道维告诉“e看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监管部门为防止出现支付(挤兑),规定这些机构必须有备付金储备,并且按照支付业务规模实施从5%~1%的累退备付率,对于保证支付市场的稳定性有重要意义。对于备付金的来源(自有资金)等进行严格管理,可以强化支付企业的风险责任并控制支付市场的系统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孟庆斌表示,《实施细则》将备付金日均余额作为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计算依据,实质上是要求不同规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在过渡期内尽快满足资本要求。同时,《实施细则》划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的展业原则,有利于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促进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未落实整改将不受理变更申请、


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


《实施细则》设置了充足的换证过渡期,最长接近5年,确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其中,《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存量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在过渡期间,监管将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支付机构满足《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后可以申请换证。


在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申请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减少经营地域范围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征求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意见。


在监督管理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影响其稳健运行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受理变更申请。《实施细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查实存在违规经营、规避监管、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侦查且尚未结案等其他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情形的,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整改完成或者相关情形消失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受理其变更申请。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保存时间要求。具体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 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另外,对于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毛道维表示,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交易数据的保存年限,对于交易的可追溯性,维护交易者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


孟庆斌表示,2022年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交易记录保存的范围、期限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之保持一致,有助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此外,《实施细则》从整改要求、股权穿透式监管等角度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体现了有关部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坚定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衍行表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而言,目的至少有三。一是客户准入及风险管理有依据、有抓手、并长期留存以备查;二是防止短期行为及利益输送;三是数字管理的客观需要。对监管机构而言,目的至少有二,一是使监管的定量、定性有理有据;二是确保监管资料的长期性、有效性及数字化,为监管的长效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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