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8 作者: 吴晓求
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吴晓求近日就曾表示,如何让投资者对A股市场有持续性的信心非常关键,提升投资者信心最重要的是严刑峻法,建议要更加严厉地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欺诈上市、财务造假、虚假信披、内幕交易等人员要牢底坐穿,罚他个倾家荡产。
受访者吴晓求系国家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重阳金融研究院理事、中国金融学科自主知识体系联盟理事长,本文转自4月27日财联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提请审议会计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其中关于要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部分格外引人关注,这与近期国九条及1+N政策中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联动,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次是自1985年1月21日会计法首次通过并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正。1993年进行第一次修正,为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会计行业的发展;2017年启动了第二次修正,涉及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等内容的更新。
本次的《修正草案》保持了现行会计法的基本制度不变,旨在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修正草案共17条,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修正草案强调会计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修正草案规定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并要求各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
-强化会计监督。修正草案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
-完善会计制度。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包括规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上述措施,修正草案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修正草案对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以确保法律间的协调一致。
-记入信用记录。企业因违反会计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按照国家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这一修订,对资本市场发展显然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吴晓求近日就曾表示,如何让投资者对A股市场有持续性的信心非常关键,提升投资者信心最重要的是严刑峻法,建议要更加严厉地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欺诈上市、财务造假、虚假信披、内幕交易等人员要牢底坐穿,罚他个倾家荡产。
罚款最高达违法所得的十倍
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披露《建议明确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等规定》的详细内容,内容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与界定。
该规定提到,《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会计法相比,《修正草案》的罚款力度大幅上升。据现行会计法记载,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仅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未来财务造假的成本不再定量,而会伴随着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成倍增长。
除了造假单位,《修正草案》还规定,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追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尽管《修正草案》已经在违法责任上重拳出击,大幅提高了违法单位的财务造假成本,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财务造假案件的违法所得远远低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也不是违法所得可以衡量的。
对此,杨振武委员建议修正草案应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2023年度,财政部对多起会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则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公司因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报告期内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相应金额应收账款,最后财政部决定给予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实际上,该操作可能会在将来对公司的商品、成本、资产等数据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虚高公司信誉、现金流和经营状况,从篡改的金额来看,未来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诉讼等额外经济损失也可能会不低,仅罚款5万元确实属于“不痛不痒”。
对此,史耀斌委员也认为,修正草案加大对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在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提高财务造假成本任重道远
对企业财务造假的打击,一直是全球性的课题,但在实践中因各国法律体系、监管环境、市场成熟度、文化差异和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监管财务造假的成效不同。
以美国为例,因其监管环境成熟,财务造假的成本非常高。美国相应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财务造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较大,甚至涉及巨额罚款和长期监禁;另外由于成熟的市场环境和投资人,社会公众对财务造假的敏感性也更高。
尽管发展历史仍较短,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国际化,相关法律法规将会不断完善,财务造假的成本也会不断提高,《修正草案》拟定就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加大了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目前《修正草案》还未完全落定,但其与新“国九条”中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相契合的,两者共同构成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修正草案》中提出的,如提高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相应调整,都是为了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新“国九条”中提出的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等要求相辅相成。
二者相结合,旨在从整体上提升资本市场的监管效能,营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这对于打击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可以增加违法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促进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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