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王利明:未生效的合同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主页  /   王利明  /  

王利明:未生效的合同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5-03-18 作者: 王利明 

未生效合同属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但不具有实质拘束力。未生效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效力形态,与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未生效合同中的报批条款具有独立性。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转自3月18日检察日报

未生效合同属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但不具有实质拘束力。未生效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效力形态,与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未生效合同中的报批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此类合同因为没获得批准而未生效,但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由于报批义务条款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报批义务,违反报批义务条款将承担违约责任。就整个未生效合同而言,要区分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的责任与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的责任。未生效合同虽然与预约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但可以参考预约合同中的“交易成熟度理论”来确立损害赔偿数额。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