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9 作者: 王利明
经过为期近半年紧锣密鼓的修订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2015版仲裁规则已修订完成,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化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此次规则的修订,再次体现了贸仲委仲裁服务与国际仲裁紧密接轨的特点和引领仲裁行业不断发展的作用。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刊于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
经过为期近半年紧锣密鼓的修订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2015版仲裁规则已修订完成,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化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此次规则的修订,再次体现了贸仲委仲裁服务与国际仲裁紧密接轨的特点和引领仲裁行业不断发展的作用。
作为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之一,贸仲委一直坚持走仲裁服务国际化、专业化的道路。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所要求的,贸仲委在不断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交流、引进国际仲裁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仲裁自身的特点,不断完善贸仲委的国际化仲裁服务。
完善仲裁服务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仲裁规则的国际化。此次2015版仲裁规则中关于香港仲裁专章、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多方当事人仲裁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特点。首先,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所涉及的规则适用更加国际化。贸仲委出于国际化发展视野的需要,已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住所地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其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然面临香港有关仲裁条例的适用和现有仲裁规则的衔接,以及作为普通法法域地区的适用法不同所面临的仲裁员专业背景的问题。基于这种考量,2015版仲裁规则专门就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仲裁地、适用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给予了在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更加宽泛的仲裁员选择权。
其次,仲裁程序具体措施跟随国际仲裁趋势进一步更新。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程序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经验,是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避免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采取不当措施导致胜诉方权利无法实现,而由仲裁庭作出的或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采取的措施。其最大优势在于赋予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作出和实体救济密切相关的程序决定的权利。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且相关决定的强制性效力也存在商榷之处,但其制度设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发展的趋势。再次,多方当事人的规定系统梳理了关联案件、关联当事人等仲裁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5版仲裁规则规定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理效率、节省审理资源设置了必要的程序保障。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关于设立仲裁院的规定,这也符合仲裁规则国际化的趋势。
贸仲委作为中国仲裁界的“领头羊”,在为企业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发挥“定纷止争”功能外,一直承担着推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等公共职能,如代表中国仲裁行业参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应邀加入政府代表团参与对外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参与民商事法律制定、修订工作,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等。作为一个独立提供仲裁服务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贸仲委同时还承担上述公共责任和职能,实现内部规范化是自我管理的需要,这也是为了更好发挥贸仲委上述社会公共职能的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规范化的深层次要求。此次规则关于设立仲裁院的修改,也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
总而言之,贸仲委2015年新规则的修改和实施,适应了仲裁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必将引领国内国际仲裁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并为我国将来仲裁立法的修订提供有益的借鉴。(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