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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应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发布时间:2014-09-17 作者: 王利明 

法典是法官的宝典,只要法官精通于法典,适用法律也就会得心顺手。我认为,在一个法官队伍素质相对不是太高的情形下,更有必要制定民法典,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刊于2014年9月3日《法制日报》。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宝典。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且已经颁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立法已经采纳大陆法系的框架,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以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法典的体系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法典的颁行,是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也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极大的便利。举一日常生活中常见案例: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我们现在已经制定了行政法规六百多件,地方性法规七千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百多件,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法官究竟应当选择适用何种裁判依据、从何处着手,是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这一现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中几乎是不存在的,虽然这些国家法律众多,甚至陷入法律的迷宫,但法官寻找法律却并不困难,且不会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一部民法典能够为法官寻找法律提供基本的依据。

 

  民法典是法官用法的宝典

 

  为什么说民法典是法官用法的宝典?因为民法典能够为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如下好处:

 

  一是方便寻找法律。法典不同于单行法的汇编之处在于,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且众多的单行法将使得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裁判依据的查询成本较高。而在出台民法典之后,通过吸收体系化的功能,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等,可以极大地简化法律的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律的抽象性程度,又可以避免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这就给法官裁判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民法典能够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民法典为法官找法提供了方便,因为一部法典在手,适用法律的依据基本齐备,即便出现法律空白,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方法,在民法典中找到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是统一裁判依据。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所用的法条形形色色,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致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不仅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统一,而且也使得一些案件中裁判依据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有了民法典之后,法官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来找法用法。例如,出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以后,首先法官应当寻找买卖中关于分期付款的特别规定,如果该规定中没有相应的规则,再去寻找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还没有规则,就应该寻找债法的规定,如果还没有相应的规则,再去寻找民法总则中的规定。这就是梅迪库斯所说的“从后向前看”的法律适用方法。而这种方法的运用,也只有在法典化、体系化的情形下才能够实现。

 

  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在实践中,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一些法官有些偏好于从司法解释入手去找法,而不是从基本民事法律入手找法。有的司法解释已被新法修改,也仍然被法官继续适用、广泛援引(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则早已被物权法所修改,但仍援引该解释)。甚至不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已被新法修改的法条。这就难免出现法条适用的错误。如果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极大地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即便民法典的条文被修改,其在法典中仍然可以被标注出来,法官对于哪些条文被修改、哪些没有修改,一目了然,从而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

 

  四是准确解释法律。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具有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用、保持法的开放性、维持法的安定等功能。可以说,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一个解释者的时代已经来临,而民法典则可以为法官的解释活动提供必要的依据和便利。

 

  五是实现价值统一。通过法典化,可以将民法的价值贯彻在整个法典之中,同时形成价值的协调和统一。制定民法典之后,将对散乱的单行法贯彻的各种价值进行统一和整合,实现基本民法价值的协调一致,这对于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法官对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的时候,其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的价值,并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有利于实现价值的体系化,这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民法的价值和法律的精髓,也使法官解释法律时能够准确把握立法意旨,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六是强化裁判说理。法谚有云:正义是在判决中实现的。裁判本身是公开说理的艺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法官不太注重说理,这既是因为法官长期以来在裁判中没有形成这种习惯,也是因为我国缺乏民法典。民法典对于裁判说理性的意义体现在:一方面,民法法典化以后,法官应当尽可能按照法典来进行裁判,并且要对其援引法典某个条文的理由,法典的价值取向,规则的确切含义进行说明,从而强化判决的说服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法官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请求权,则法官就要从民法典确立的请求权体系着手,来选择和案件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请求权,通过体系思考形成最佳的方案。

 

  七是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法典化是体系化的产物,体系化可以形成一种正确的思考和研究的方法。民法典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结构,它可以培养法官的体系化思维方式,从而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方便。此外,民法典也为法律人提供了共同的思维方法和讨论对话的平台。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以法典展开对话与交流的。民法典是联系法律人的纽带,法律人共同研习民法典、探讨民法典,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人才能形成共同的思维方式,这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法典是法官的宝典,只要法官精通于法典,适用法律也就会得心顺手。我认为,在一个法官队伍素质相对不是太高的情形下,更有必要制定民法典,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广大民法学人需要认真研究中国的民法典理论,构建中国民法话语体系,从而为中国民法典的问世贡献智慧和力量。(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