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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要全面反映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24-06-13 作者: 王利明 

我国在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以面向数字时代的民法典为基础,先后制定修改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建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并持续完善其实施细则。

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6月12日法制日报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主办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与数据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立足中国国情、直面现实问题,围绕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讨论,重点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进行了专题探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王利明,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桂芳出席并致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原价监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大连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汤双和,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焦津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甘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宁立志,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贾大山,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郭丽岩,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赵福昌,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宋亚辉,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杨东,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袁嘉等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政府专家、青年学者等三十多位参会讨论。


王利明在致辞中指出,我国在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以面向数字时代的民法典为基础,先后制定修改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建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并持续完善其实施细则。他指出应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利体系,一方面需确认保护新型数据权利,另一方面要深刻把握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利用、共享共用,支持各方主体基于合同约定流转数据产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各类数字经济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


王桂芳在致辞中强调,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引领,把握新时代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前所未有的机遇,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人才池”的作用;坚持面向实践,强化使命担当,为我国数字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国式数字经济与治理的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发挥研究会职能,有力回应新质生产关系的塑造中数据要素利益分配及流通问题,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在主旨演讲环节,宁立志发表题为《简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的演讲。他认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主要有两个基本方向:一是要增加不正当行为类型,二是要全面反映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王先林发表题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数据法律规则的反思及建议》的演讲。他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中“实质性替代”标准不应适用于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建议将“技术管理措施”修改为“数据保护措施”,以降低法律解释成本。同时,他建议将“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中的“信息”修改为“数据”,并增加获取数据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条件。此外,他认为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存在竞合问题,应进一步明晰法律规则。汤双和发表题为《商事数据的正当竞争》的演讲。他以近期浙江高院判决的“某驿站诉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裁判依据为切入点,指出,末端物流行业内各经营者为数据收集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故而数据共享不应当是低成本的共享,而应当为数据共享行为提供足够的回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周鑫发表题为《数字市场竞争监管的国内外趋势与案例研究》的演讲。他认为,当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应当得到保护,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逐渐向数据竞争的行为类型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黄尹旭发表题为《新质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的演讲。他提出了在“共票理论”指导下的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的发展路径,强调以收益分配机制为核心,以收益凭证登记制度为依托,通过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理论框架衡量各方贡献并分配收益。


在嘉宾与谈环节,与会专家对主旨演讲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数据利益具有重大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要聚焦于数据市场良性秩序的建构和数据利益的公正分配,对于市场主体的正当商业利益和数据权益应当予以充分保护,防范利用他人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对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保护,应当适度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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