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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数据权益是一种新型民事权益

发布时间:2024-04-22 作者: 王利明 

现代社会正在加快步入数字时代。数据作为当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4月22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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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正在加快步入数字时代。数据作为当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之上承载着多重法律权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数据权益的特点在于:一方面,数据权益具有综合性,因为数据负载的内容可能会涉及知识财产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民事权利,也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数据财产具有无形性,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明确的四至。其价值不同于数据载体的价值,而是通过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加以体现。数据不受制于物理排他性的约束,可以对其进行复制和非排他性利用,甚至可以由许多人共享共用。因此,在进入数字时代后,传统民法中的财产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由有形变为无形。解释对象发生变化后,解释的视角和方法也应当相应地发生变化。


民法要与时俱进,在数据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数据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新型社会财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Most Valuable Resource)”,具备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财产属性,也需要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制度来提供保护、促进流通利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是一项宣示条款、引致条款,但也宣告了数据权益在整个民事权益的体系架构里是重要的、新型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民法典》的保护。面向未来的制度建设,在设计数据权益时,需要同步承认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正当权益主张,有效协调数据确权与数据利用的关系,以及数据中包含的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关系。


数据财产权制度需要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势,采用符合数据特征的财产权规则


由于数据常常是多元主体共同作用和贡献的结果,具有无形性,很难像有形财产那样归由某个单一的主体所有,2022年颁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表述数据处理者财产权益时,避开了所有权这一概念。这一处理方式是合理的。一方面,所有权是针对有形财产形成的概念,难以解释数据这种无形财产现象。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不享有如同所有权一样排除他人一切干涉的权利。另一方面,所有权具有完备的四项权能,且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但数据不是在有形财产上产生的权利,很难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简单概括。以电商平台上的个人消费数据为例,个人的信息和平台企业的数据财产权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很难用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来解释。各种权益的交织,甚至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权益格局状态。可以说,数据权益具有无形性、多层次性、权益主体多元性、权益交织性。因此,数据确权要跳出关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思维定势,放弃追问“谁是所有人”的执念。


构建数据来源者权利与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的双重权益结构


“数据十条”将数据上的权益区分为数据来源者权利与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形成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权利二分的数据权益结构。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方案为在法律上构建数据财产权体系提供了思路。“三权分置”也蕴含着数据财产权的标准化思想,与有形物财产权规则体系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功能相通性。数据来源者权利包括“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这一双重权益结构清晰地描绘和概括了数据之上的各种权益。与此同时,为鼓励数据流通,法律上应当建立合理使用制度,防止权利人对数据垄断。


维护数据中包含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享有的财产权益


大量的数据是在数据处理者采集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没有作出匿名化处理,就可能形成数据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益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全面保护个人在数据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平台企业对数据享有的针对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权益。保护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持有权,就是要保护好企业对其处理的数据所应当享有的权益,避免被他人非法窃取或侵害;保护平台企业对数据的使用权,要鼓励平台企业通过加工、分析等各种方式充分利用数据,发挥数据的使用价值;保护平台企业对数据的经营权,就是要鼓励平台企业向对外有需求的当事人通过许可使用数据等方式流转数据的使用价值。当然,在两种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法优先保护数据中包含的人格权益,维护个人人格尊严。


加快推进数据财产权立法,保障数据权益


我国拥有庞大的数字经济市场和海量的数据资源,但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政策和法律提供保障。“数据二十条”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明确的确权思路,为未来进一步的数据财产权政策和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当前,应当在总结“数据二十条”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数据财产权的立法,依法切实保障数据权益,稳定数据要素市场参与者的信心,鼓励数据生产和流通,实现数尽其用,推动数字经济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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