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4 作者: 王利明
2020年5月28日颁行的《民法典》,凝聚了一代又一代民法学人的学术热情、不懈努力和学术报国的理想。以佟柔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民法学家,为开启中国当代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6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年5月28日颁行的《民法典》,凝聚了一代又一代民法学人的学术热情、不懈努力和学术报国的理想。以佟柔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民法学家,为开启中国当代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佟柔先生1921年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少年时家境贫寒、颠沛流离,饱受战乱灾荒之苦,因此萌发了读书报国的情怀。在艰苦的环境下,他勤学苦读,学成后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佟柔先生培养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法律人才,在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提出了多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断,倡导起草民法典并深度参与了《民法通则》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作为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民法学科的带头人,佟柔先生是公认的学术大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
中国民事立法向何处去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民法学理论沿袭了苏联民法的学术传统,以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生产流通和社会生活样态为原型,民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狭窄,甚至被认为仅限于调整家事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学界开始讨论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法学界也开启关于商品经济立法路向的大讨论。在这一关键的历史时刻,佟柔先生站在历史的高地和时代的前沿,提出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等多项奠基性、开创性论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撑。
第一,民法主要以商品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佟柔先生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关于商品交换的论述为指导,广泛考察和比较各法域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发展历史,结合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国民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认为发展商品经济不仅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必经过程,也是中国经济改革活动的必要阶段,是中国实现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他认为,中国需要有一套与发展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调整规范体系,即民法,以区别于以计划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国家政策指令体系。可以说,这是我国民法学说史上第一次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民法的历史发展及规范功能的角度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系统阐述,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发展商品经济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佟柔先生提出,民法在将商品经济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同时,还需要在社会功能层面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他认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一方面,“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另一方面,没有发达的民法,就难以建立良好的商品经济法律秩序,商品经济也就难以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要想发展好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社会关系,就必须起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则是维系商品经济关系的三项支柱性制度,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需要着重处理的核心议题。
第三,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深入阐述民法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佟柔先生进一步提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思想。他认为,公司、保险、破产、票据、证券、合伙、海商等制度都深深地植根于商品经济的土壤,本质上都要被规范商品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所调整,都是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这三项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发展这些关于商品经济的特别法律制度,不能离开三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需要在统一的民法框架下展开设计。也就是说,应当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为核心,发展完善公司、破产、票据、证券、合伙和海商等制度,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
第四,中国民事立法需要走法典化道路。佟柔先生是我国最早提出制定民法典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不仅要在过往的经济法框架之外单独制定一部《民法通则》,为商品经济发展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而且要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佟柔先生曾多次参与立法机关启动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虽然这些努力无果而终,但他在历次起草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都为最终《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许多有益参考。即便在1990年去世前,他仍对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念念不忘,鼓励后辈继续推动这一项伟大的法治事业。
在提出和阐述这些奠基性、开创性论断的同时,佟柔先生还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立法进程中,深度参与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国家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特别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佟柔先生作为核心成员之一,为确保《民法通则》起草的科学性倾注了大量心血。例如,他坚持将“平等主体”这一表述写入该法,最后被该法第二条所采纳,并延续至今日的《民法典》之中。尽管起草民法典的建议在当时未能实现,但他关于民法之精神的洞见却构成了《民法典》的思想渊源。
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如何构建
佟柔先生关于民法理论的一系列奠基性论述,不仅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史无前例地丰富和发展了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体系,为中国当代民法理论的演进和今天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他明确了民法理论体系展开的规范基础。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性首先取决于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科学界定。在佟柔先生提出民法调整对象的论断之前,民法的地位和价值往往被忽视,难以形成一套自洽的逻辑体系,更谈不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了。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关系的论断,特别是从商品经济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的洞见,在我国民法学说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见。这一创见不仅明确了民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价值,而且奠定了我国开展民法学研究的规范基础,即围绕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这三项基础性制度来建构民法学理论体系,同时以关于法律行为、物、代理和时效、损害赔偿等制度的理论研究来充实整个民法学理论体系。
其次,他阐述了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价值基础。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生产与流通往往按照国家计划指令来执行,几乎谈不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等价有偿的观念也不普及。但在商品经济关系中,佟柔先生主张,社会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应当是等价的。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既要摆脱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等级特权观念,也要削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强制和对资源与利益的无偿占有或分配。民法的关键在于让公民和企业有自主生产、自愿且公平交易的机会,要发挥民事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民法规范要多设置任意性规范,少设置计划指令性规范,从而给予商品交换者以广泛的自由交往空间。与之相应,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也要立足于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等基本价值观念来展开。
再次,他倡导民法学应当以民事权利保护为重心。佟柔先生认为,“没有一个直接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部门,没有一套完备的商品经济活动的准则,经济改革不可能顺利进行,商品经济不可能正常发展。这项任务的主要方面将由我国民法承当”。他认为,民法学应该着重围绕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来展开,特别是要借鉴大陆法国家普遍采用的“物权”概念,并主张加强对物权法的研究,从理论上搞明白物权的类型、内容和保护规则等关键问题。虽然“物权”的概念并没有写入《民法通则》中,但这一建议对此后的民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后,他强调民法与经济法的理论分工协同。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路线方针确定后,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适合中国国情,成为当时的焦点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主要通过国家计划指令来开展。而这明显不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现实需求。为避免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指令性计划管理,佟柔先生明确批评了“纵横统一”说,即希望通过建立一个单独经济法部门来调整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学术主张。他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属性、功能定位上要严格区分,要从学科经济法的视角来定位经济法,通过经济法来调整各类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并通过民法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在理论建构层面,经济法学应聚焦于国家需要在哪些事项上管理商品经济活动,以及如何管理。民法学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则需要聚焦商品经济交往关系本身,系统研究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等。这一论断厘清了民法与经济法之关系,为两大学科的后续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
为中国法学教育尽心竭力
佟柔先生作为新中国最早的民法教师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又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培养出了新中国第一名民法学博士。在佟柔先生四十余年的执教生涯中,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两百人,可谓桃李满天下!其中许多人已成为中国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从教四十余载,佟柔先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和法治人才培养呕心沥血,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探索新中国自主的民法学教材。自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开办以来,佟柔先生是该校第一批讲授中国民法的教师。尽管受限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国际环境,苏联民法的体系和内容曾被我国全盘接受,但他在讲课时并未根据苏联民法照本宣科,仍然坚持摸索新中国自己的民法学基本框架和主干理论。改革开放以后,佟柔先生于1981年主持编著了司法部统编教材《民法原理》一书。该书是我国当时理论性较强的、系统的民法教材,奠定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框架,获得了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和司法部高校教材奖。此外,他还主编了统编教材《中国民法》以及《民法概论》《中国民法讲义》等一系列在国内颇有影响力的民法教材,立足我国的实践需要,高屋建瓴地阐述了中国民法的要义,为一批批法科学生、法学教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精神食粮。
二是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倾力培养法治人才。相较于自己著书立说,佟柔先生更重视教书育人。在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以后,他全身心地投入了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希望把过去多年耽误的时间抢回来。为此,他殚精竭虑、夜以继日地工作——即便被诊断患有癌症仍然带病工作,不辞辛劳地赴京外讲学,传播关于民法学研究的新思路。住院治疗期间,他仍谆谆叮嘱每一个去医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要他们始终相信法治是中国实现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要多为国家法治进步作贡献。令人没齿难忘的是,1990年6月8日,他忍受着癌症的剧痛,从医院回到学校,主持他培养的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生论文答辩工作。他认为,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应当关爱一切学生、关爱学生的一切。他有一个口头禅,就是“每个学生都是我写的一本‘活书’,培养一个好学生比写好一本书更重要”。
三是宽容豁达,坚持真理,树立高尚的学术风气。佟柔先生一生奉行“治学不为名与利、独行真知启后人”的观念,倡导淡泊名利、潜心治学,不唯书、不唯上、不唯洋,坚持和弘扬中国人民大学“实事求是”的校风,主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堂上,他循循善诱、春风化雨;在课后,他经常爬楼梯进宿舍与学生长谈;在家里,他每天总要花几个小时接待来自校内外的学生,甚至家里沙发被坐坏了,他都没有时间修理。佟柔先生倡导学术争鸣,强调科学的论证和严密的思考,鼓励不盲从权威、不迷信教条的治学精神。这种精神深刻影响了一批批年轻民法学人,为整个民法学术界的学术风气树立了榜样。
四是兼容并蓄,放眼国际,积极推动中国民法学走向世界。佟柔先生深刻认识到国际民法学交流的意义,经常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前往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讲学或参加学术研讨,介绍中国大陆地区民法学的发展动态。1987年,佟柔先生率团赴美国杜克大学参加“中国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作为主报告人发表精彩演讲,然后赴哥伦比亚大学和华盛顿大学作专题学术报告,反响热烈。他为促进中国法学家与国际学者之间交流、帮助国际学者更好认识中国,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羊公碑尚在,读罢泪沾襟!”佟柔先生的深刻学术洞见为中国当代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开启了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探索之路。而他崇高的学术品格也为我国民法学界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泽被后人。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佟柔先生梦想的《民法典》已经变为现实。中国民法学迎来了振兴繁荣的春天。我们在缅怀佟柔先生等中国当代民法学的开拓者与奠基人的同时,应当弘扬他们优秀的品质和精神,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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