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6 作者: 王利明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和人格尊严的维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在法律上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3月4日北京日报。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和人格尊严的维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在法律上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进入了一个科技爆炸的时代,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的概念,认为各种高科技、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存在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科技主宰了人,就会对人的自由和尊严造成巨大威胁。任何科技发展既解放人又会对人形成新的制约和控制,是进化的开始,也是异化的开始。可以说,进入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益、人格尊严的维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我们进入了一个大数据时代,借助于大数据分析,可以知道每个信息主体的过去和现在,甚至可以预测个人信息主体的未来,比个体更了解自己。每个人在大数据面前,几乎都成了裸奔的人、透明的人。算法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给市场发展和技术创新带来巨大好处,同时也带来算法黑箱、算法伦理失范、算法歧视等问题。此外,因为受算法的影响,出现了信息茧房等现象,数字时代的人也日渐成为单向度的人,因此在数字时代,对人格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我们进入了一个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的主体性存在尤其是对人格权益形成挑战。具有“大模型+大数据”特征的生成式AI,以亿万的庞大数据为参数,具有更出色的生成能力,其用途极为广泛,且具有惊人的应用价值。ChatGPT虽然被视为伟大的技术创新,但是其依然存在设计上的固有缺陷和漏洞,很容易大规模地产生一些虚假信息,生成虚假图片,而这些图片的真伪甚至连人工智能自身都难以辨识。现有技术的缺陷、训练数据的不可靠性等会导致许多虚假信息的产生。如果生成式AI产生的大量的虚假信息、图片、音频等,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就会对个人的人格权益和人格尊严造成重大损害。
可以说,在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益受到各种技术应用的威胁,影响到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作为重要的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相比,其与人的主体性、人格尊严具有最直接的关联度,是决定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原因。在数字时代,民法面临的不仅是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不仅是对主体私法自治的尊重问题,而且还需要回应对人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问题。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留下一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他的意思是,一部理想的民法典应该能够充分关爱、保护到每一个个体。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民法典所具有的保障私权的效能,推动民法典的与时俱进,民法就是人法,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它使得整个民法规则发生一种重大的改变,即要重视对人特别是人格尊严的保护。其实,所有的社会科学最终还是要回到人的问题上来,社会科学归根结底还是人学。民法不应仅将重心放在交易法和财产法上,而更应当成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法。
我国民法典是充分彰显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的法典,从重视保护财产权益,到同等重视保护财产和人格权益,民法的价值应当从注重私法自治向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转型,甚至在私法自治与人文关怀价值发生冲突时,人文关怀价值应当处于优越的地位,这也是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民法转型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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