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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大的消费者保护框架体系是现实需要

发布时间:2014-03-13 作者: 王利明 

王利明称,从现实来看,如果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何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以及个人信息特别是大量个人金融消费者消息防范,防止被泄露和非法转让,这些在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不少纠纷,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需要。另外,有关金融消费者涉及纠纷的解决机制,怎么进一步完善需要我们认真地进行探讨。

       2014年3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联合主办的“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这是国内首次官、产、学、研四界联合主办的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题大型研讨会,也是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次重要研讨会。来自国内外金融界约2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王文主持。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在开幕式上发布了《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该报告以大金融理论为背景,提出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入手推进金融改革,指明这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潮流下切实可行的路径,也是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有助于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改革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论坛上表示,个人认为,只要是购买了金融产品,享受了金融服务的个体都可以称为金融消费者,我们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内,并且原则上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说非常重要。


  王利明同时称,从现实来看,如果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何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以及个人信息特别是大量个人金融消费者消息防范,防止被泄露和非法转让,这些在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不少纠纷,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需要。


  另外,有关金融消费者涉及纠纷的解决机制,怎么进一步完善需要我们认真地进行探讨。


  但是,王利明也指出,我们确实还应该看到在金融消费者领域不同的类型,可能对他们保护的情况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比如有的专业领域、专业知识,有的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等等,对他们的保护是否缺乏在专业领域、专业知识以及缺乏对风险的认识等等有所区别,都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总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越充分,我们的金融发展越健康,互联网金融也会在法制的轨道上更为迅速地发展。(来源:证券时报网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