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0 作者: 王利明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所应当负有的使命。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7月10日法制网。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所应当负有的使命。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
当然,在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最需要关切的问题在于,应当如何创建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我认为,中国民法学体系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道无定体,学贵实用”,要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坚持以下研究立场:
一是体现继承性、民族性。我国民法典吸收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继承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展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我国民法典从中国实际出发,作出了许多具有中国元素的制度创新。因此,中国民法学也应当在总结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在构建这样一个体系的过程中,既需要坚持主体性意识,也需要积极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二是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反映和确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国家的法治改革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应当强调原创性,不能进行低水平的重复。另一方面,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我国民法典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而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性也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要坚持时代性。民法学需要加强对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只有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等带来的时代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
三是体现系统性、专业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学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也将极大地促进民法学的科学性。民法典的体系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度体系(也称为外在规则体系)的构建。民法典七编制紧扣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障这一立法目的,形成了严谨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体系;第二,价值体系(也称为内在体系)。民法典不仅坚持私法自治的价值,而且适应时代精神发展需要,确立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甚至通过相应的条款,确认在人格尊严和私法自治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优先保护人格尊严,这也丰富了民法学的内在价值体系。
四是体现实践性。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研究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此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民法学要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学问,就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每个民族的法学理论都脱胎于本民族的独特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都是对本民族的独特法律记忆和法律经验的理性提取。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应当挖掘更多的本土资源,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具有价值的中国案例,丰富我国民法学的实践内涵。同时,民法学研究也应当密切结合中国的发展实践,始终注重问题导向,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大变革、大发展呼唤新作为。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民法典的时代,可以说民法的春天已经来临。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尚未建立,国际影响力不足,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不够、原创性的研究不足和低水平的重复等现象也仍然存在。在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后,我们不能仍然“照着讲”,而应当“接着讲”,也就是要加快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不断创新、发展、繁荣中国民法学,形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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