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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法典立法经验意义构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发布时间:2024-06-28 作者: 王利明 

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成果。我们要加快推进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坚持自立自信,以民法典为基础,共同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受访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转自6月27日人民发院报


5月28日,恰逢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法典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现将与会代表发言摘编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表示,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民法典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做了七个方面的工作,确保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第一,全面总结民法典编纂的十三个方面的重要经验,为其他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第二,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开展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第三,认真做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研究把关工作;第四,加强民法典相关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第五,加强对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的研究;第六,积极关注与民法典有关的新兴领域问题,做好研究工作;第七,积极参与民法典的宣传工作。她结合民法典成功编纂的经验,强调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法观点方法重要体现的“六个必须坚持”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第一,坚持人民至上,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主线贯穿始终;第二,坚持自信自立,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第三,坚持守正创新,民法典延续了民事立法一直以来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同时注重体现时代特色;第四,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第五,坚持系统观念,体现法典编纂的系统化特点;第六,坚持胸怀天下,既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也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必须伴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而在世界上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全面总结了党执政以来处理民事问题的工作经验和十四亿中国人民的生活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有序推动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完成涉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第二,稳妥、全面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准确实施民法典是民生司法的规则导向,为在民事审判中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始终坚持人民性,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坚持实践性,推动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始终坚持时代性,捍卫数字时代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将继续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展现时代担当,为开创新时代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贡献力量,也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继续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民法典对于检察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第一,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产生推动和促进作用。第二,民法典颁布以来,以刑事手段插手和干预民商事纠纷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民法典重视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起到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的颁布化解了部分法律、司法解释间的冲突。第四,民法典颁布后,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


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表示,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他选取了人体器官移植制度、大规模侵权事件行政调处、城市小区停车难问题等民法故事,阐释了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过程中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成果。我们要加快推进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坚持自立自信,以民法典为基础,共同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民法典具有五个方面的重要价值:第一,民法典构建的七编制,为民法学体系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民法典人文关怀价值体系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价值基础;第三,民法典构建了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私权制度体系,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理念基础;第四,民法典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之问,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社会基础;第五,民法典贯彻实施中产生的大量鲜活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源头活水,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实践基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表示,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诸多规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部分规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构成重大创新,值得认真学习。可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体阐释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在解释“词句的通常含义”时,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认可词句的通常含义,应当使用其作为解释基础;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各方对词句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此时也只能用词句的通常含义作为解释基础。各方对词句的含义理解一致,但不同于通常含义,在不存在无效情形时,不应当以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而应当按照共同理解进行解释。此外,确定词句的通常含义是拘泥文字还是注重实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个案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表示,民法典的颁行实现了数代人的共同理想,产生多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民法典的颁行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里程碑,对学术研究具有积极影响,对法学教育具有积极影响,对其他法律部门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第二,民法典对我国国家治理结构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民法典的宣传、普及促进了法治观念的强化。第三,民法典对司法工作具有积极影响,进一步推动司法解释制定的规范化、科学化。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表示,佟柔、王家福、谢怀栻、江平、魏振瀛等民法学家前辈为民法典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向为此付出艰辛努力的先生们致敬。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立法、司法、学术研究应当协力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系列司法解释已被实践证明整体效果良好,值得肯定,以法典评注为代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应当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保持回应现实的能力。


在会议讨论环节,与会专家立足中国国情、直面现实问题,围绕民法典的贯彻与落实展开了热烈讨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保玉认为,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应当准确理解简洁清晰的法典语言与司法解释语言,“不受影响”“当事人主张”“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等表述意涵丰富,还需要作进一步解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家安表示,民法典对于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继续以阐明民法典作为民法学的主要教学方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冯珏认为,在未来的民事法律研究中,应当统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有助于解决很多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周友军认为,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备案审查,发挥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辐射性作用,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办公室主任滕艳军表示,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检察监督是内在契合、协调共进的,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实施也促进民事检察监督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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