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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构建科学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8-04-12 作者: 王利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在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我们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体面。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重阳金融研究院联席理事长,本文刊于2月12日法晚网。


王利明



最近,我收到了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本人组织教研室有关老师进行了认真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在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我们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体面。


目前,民法学界对加强人格权保护这一点是有共识的,至于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是否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在民法典中应当全面规定并保护人格权。草案的规定全面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总结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将为解决21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这部分的规定将会成为我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也是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我认为,草案尤其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第一,草案严格区分了人格权与人格的概念。从学理上看,人格一词具有以下三种含义:一是将人格作为一种抽象与平等的法律地位,它是权利取得的资格。二是将人格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三是从人格权的客体角度来理解人格概念,即认为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第二,草案区分了宪法上的人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宪法上所说的人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设定的是国家保护个人人权的义务。


第三,草案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既有现行法律依据,也有法理基础。


第四,草案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规定的具体化,与总则保持了体系上的协调和逻辑的一贯性。


第五,草案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对未来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第六,草案规定某些人格权益可以进行经济利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七,草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第八,草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完全一致的。


第九,草案的规定进一步对民法典的功能进行了准确定位,也就是说,民法典不仅要调整市场经济,也应当强化对人的保护,这就回归了民法典的“人法”本位。


此外,我想强调的是,尽管草案中某些规定是宣示性条款,但其仍然具有价值宣示和行为引导的功能。从强化对民众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些条款在未来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草案本身,我们认为,草案总体的体系结构是较为成熟的、合理的,但是某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第一,关于个人信息权利,草案仍然采用“个人信息”这一表述,而没有采纳“个人信息权”,这一表述是值得斟酌的。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都承认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内核,无法被其他权利所涵盖,在法律上应当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在今年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许多与会者呼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人格权的保护。例如,为防止儿童的信息泄露,应当要求对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器官捐赠问题,应当有专门的规范,这些规则也有必要写入人格权编。


第三,关于隐私权内容的规定过于简略,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两大法系中,隐私权的内涵都是极为丰富的。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已经有许多共识,有必要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同时,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也有利于准确界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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