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7 作者: 王利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重阳金融研究院联席理事长,本文转自10月25日学习时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并将平等保护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
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法律保护产权,可以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保障财产的安全,并鼓励投资兴业、创新创业。只有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让经营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平等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从宏观意义上理解,平等保护包括整个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规则、市场退出机制和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的平等要求,是贯穿市场经济各个环节的基本的法治原则。从狭义上理解,平等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各个经营主体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两个毫不动摇”需要通过法律层面的平等保护原则予以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化,也是有效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制度举措。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反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民法典通过第113条和第207条确立了平等保护财产权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平等保护原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民营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程度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期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正是政策和法律上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为经营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才使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强化对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事项,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负面清单所采取的“非禁即入”模式,源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我国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说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地方案,也是推行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抓手。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法律体系所禁止和限制实施的行为,其他行为均应当被准许,实施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一方面,就经营主体而言,负面清单明确了经营主体的法律义务,即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同时在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之外,赋予了经营主体的行为自由,这使得经营主体具有明确的合理预期,其依法实施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经营主体具有合理预期,并合理信赖在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负面清单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同时也划定了其职责范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以法律规范所明确禁止的负面清单为依据,而不能任意干预经营主体的行为自由。从实践来看,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仍然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例如,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依然过高,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具有不确定性,对某些民营企业存在干预过度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在民商事活动中有效实现平等保护,就需要继续坚持和实施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一是市场准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程序的环节和时间。需要清理各项投资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对禁止进入的清单需要不断“瘦身”,压缩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以及大型工程建设等的隐形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解决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依然过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问题。
二是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有效规范政府权力,有助于明确划定政府干预民事活动的边界,从而在整体上降低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风险,并提高经营主体对经营活动的后果和效力的可预期性,对经营主体经营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
三是市场监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行政机关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行政机关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应公平合法、公开透明。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营造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而不是轻易干预和介入甚至替代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进一步准确实施反垄断法,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是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对民营企业而言,只要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应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出现法律未作规定的“空白地带”,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进入,在此情形下,应当对进入新业态的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政府应该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执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依法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对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纠纷要多用民事手段,慎用刑事手段,尤其要处理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特别是对新业态、新领域、新型交易的纠纷,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时,多用善用民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即便构成犯罪,也要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和公司犯罪,企业家个人犯罪只能查封个人在公司的股份,不能因查封个人财产而将公司财产全部冻结,甚至非法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营业许可。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对于一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历史问题,不能“翻烧饼”,推倒重来。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表明,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其核心是构建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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