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2 作者: 王利明
人法地位的提升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新和最富有时代气息的领域。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采用积极确权的方式,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也与21世纪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相吻合,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为特征的“人法”特点。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重阳金融研究院联席理事长,本文刊于4月9日《北京日报》。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不仅仅要使人民群众生活得富足,也要使每个人活得有尊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人法地位的提升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新和最富有时代气息的领域。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采用积极确权的方式,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也与21世纪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相吻合,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为特征的“人法”特点。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并将其规定在财产权之前,凸显了人格权的重要地位。我国民法典应该进一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正面列举和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内容、利用、行使、限制、权利冲突等规则,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格权保护的进步成果,为法官实践中日益增加的人格权纠纷提供明晰的裁判依据,并使宪法上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原则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往方式、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方式等均随之改变,互联网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传统的民法规则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首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型权利。例如,个人的声音、个人特有的肢体动作等,借助于互联网,其可能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十分重要的人格利益。有学者甚至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损害具有广泛性、易发性等特点,而且网络环境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侵权信息可以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这也使得相关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就几乎不可能恢复原状。网络侵权主要针对的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还要看到,从实践来看,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上非法传播隐私、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等,都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而且也危害了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因此,需要通过强化人格权的保护来回应网络时代的现实问题。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进入一个科技爆炸的时代,计算机技术、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这就是对每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威胁。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科学技术面前,隐私权已经变成了“零隐权”。再如,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也逐步改变了生命的传统意义。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克隆技术、干细胞研究等的发展,也对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适应了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步入信息社会,许多新型人格权益不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个人信息权。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也涉及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甚至是敏感信息、核心隐私等。例如,将个人的病历资料或者银行存款信息等开发成大数据,就涉及个人的核心隐私保护问题。网店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收集了大量的网络用户信息,一旦非法公开或者利用,就会对个人的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因此,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强化人格权立法,通过积极确权的模式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21世纪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