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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宇婧:数字企业海外投资空间巨大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 申宇婧 

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为中国经济复苏增长提供强大的动能与支撑。数据跨境流动促进了数字企业全球化发展,为数字企业“走出去”创造跨境交易收益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作者申宇婧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转自7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报


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为中国经济复苏增长提供强大的动能与支撑。数据跨境流动促进了数字企业全球化发展,为数字企业“走出去”创造跨境交易收益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构建数据出境规则体系


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建起顶层法律体系。今年3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进一步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完善了数据安全领域的法规。《规定》提出了许多开创性举措,包括重要数据的判断、一些领域的豁免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负面清单等举措,体现了国家鼓励数据跨境流动的积极态度。


《规定》明确,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这种管理模式明确了相关领域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以跨境电商为例,跨境电商的业务范围是全球性的,在日常业务中会涉及很多的数据跨境流动场景。在进行跨境贸易时,跨境电商企业需要与境外的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进行数据传输,以完成订单处理、物流追踪、支付结算等业务流程。涉及跨境物流的跨境电商企业可能需要与境外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海关进行数据交换,以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和清关。


《规定》可以大大降低上述相关主体在数据出境时的合规成本和诸多隐性成本。因为《规定》只是指出属于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将这些领域设计的非重要数据进行豁免,相当于为这些领域开了绿灯,不需要企业主体进行判断和走相应的程序。这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为相关主体开展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环境。在政策支持下,未来,基于这些典型应用场景将产生大量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发展方向。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我国经济转型期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新质生产力的培育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数据要素的合理配置。只有更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更便捷的数据流动,才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劲动能。数据要素的跨区域、跨国别配置可以大幅度扩大数据的流动范围,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区域内发挥数据要素所产生的数字经济规模效应,为中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


创造跨境投资收益


数据跨境流动促进数字企业全球化发展,数据跨境投资收益巨大。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发布的《2021年数字跨国企业TOP100》,相较于传统跨国公司,数字跨国公司海外销售额与海外资产的比值更高,尤其是纯平台型公司及数字解决方案提供商,该指标是传统跨国公司的两倍多,表明数字跨国公司可以较少的海外资产实现较大比例的海外销售,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拼多多去年营收利润双双大涨,离不开其海外平台Temu作出的巨大贡献,跨境电商平台SHEIN2023年的利润相较于2022年增加了近两倍。


此外,数字企业跨境投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福布斯中国发布的《中国企业跨国经营50强》,近20家企业属于高科技领域,说明中国的数字企业“出海”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数字企业离真正的“全球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目前,我国数字平台企业的“走出去”基本仅限于东南亚地区,在其他地区的业务开拓较少,中国的数字企业海外业务拓展不够,尚未真正“走出去”,实现真正的全球化布局。这主要是由于在“出海”过程中我国的数字平台面临着由于各国数据流动等制度差异而导致的非常大的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风险。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有利于更多的数字化企业“走出去”,获得丰厚的跨境投资收益。因此,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对于我国的数字企业“走出去”拓展全球业务,在海外开启新的增长曲线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带动数字贸易快速发展


WTO预测,数字技术的应用将使全球贸易每年增长2%,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并带来巨大的数据跨境贸易收益。数字贸易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基于现有的研究和讨论,数字贸易的范畴主要包括:一是可数字化交易的产品或服务。这体现在传统的服务领域,例如医疗、教育、设计等通过建立云平台,实现对全球各地提供服务。另外就是可进行数字化存储、交易的数字产品,例如视频、图像等能通过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的产品。二是贸易的数字化,即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数字化渠道完成的贸易,主要是与传统货物贸易相关的贸易活动,因为采取了数字化的贸易手段,也可纳入数字贸易的广义范畴。


可见,数字贸易借助数字化平台,既可以扩展可贸易的范围,将原来不可贸易的服务贸易形式向全球提供服务,大大拓展传统贸易的边界,也可以缩短贸易链条,提高贸易的便捷性,大幅度提高贸易效率。我国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体现了促进数字贸易领域制度型开放的举措,有利于我国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数字经贸协定的对接,并参与WTO电子商务谈判,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撑。


《规定》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开放以及培育经济创新动能的态度,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做好应对更多海外风险的准备。当前,美国、欧盟、中国作为全球数据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基于自身不同的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与数字资源禀赋,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均有自身的诉求。例如,美国主要保护数字跨国企业的利益,欧盟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为主,中国将以国家和个人利益保护为主尤其是国家数据安全。在不同的数字利益诉求之下,全球无法在数据流动的整体框架下,寻求到共同的合作利益点与合作方式,因此很难在数据流动方面达成共识,并且现在缺乏数字经济跨境流动的理论创新,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尚没有相关的理论可以指导数字贸易实践,可以支撑数字经济的全球合作以及数字贸易可以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共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上,均呈现相对保守的态度。因此,如何探索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模式与合作路径,如何平衡跨境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问题以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将会是未来全球数据治理与技术治理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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