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7 作者: 孙文凯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一种重要形态。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系列政策和条例,包括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性法规仍显不足。
作者孙文凯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载自2022年11月2日中国网。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一种重要形态。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系列政策和条例,包括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性法规仍显不足。近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并于11月1日施行。这是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条例》之后,再次针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国家全方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态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个体工商户越来越成为吸纳就业和增加经济活力、改善民生的重要经济形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万户发展到当前的超过1.1亿户。新条例肯定了个体工商户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提到“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个体经济吸纳就业近3亿,达到全国就业人口的近40%。
研究显示,当面临政策冲击、国际冲击带来经济波动时,个体工商户数量反而会增长,个体经济形式已成为就业的蓄水池。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线上经营使创业简化,微商、直播等个体就业形态增长迅速。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便利了人民生活,增加了经济产出,丰富了产品种类,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经济活力,是创业的重要初始形态。部分个体工商户规模做大后转为企业,进一步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
三次个体工商户条例变动的最明显特点,是国家对待个体工商户的态度经历了从“管理”到“支持”和“服务”的转变。旧条例强调登记和监管,管理色彩较重,新条例强调了支持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两个毫不动摇”,旗帜鲜明地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双创”战略实施以来,国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政府服务,简化行政流程,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新条例以全面支持和服务为手段,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目的。第十一条在原来修订删除登记费用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改变了原有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的规定,为个体工商户转让和转型提供了便利。
新条例大幅增加了各项支持和服务内容。第八条增加了税费支持、创业扶持、金融服务等政策支持内容。第十六条到二十二条新增了市场准入、政府帮扶、场所支持、资金支持、财税、金融、社保支持方面的规定,全面明确政府各部门责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风险,新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针对近年来普遍存在的账款拖欠问题,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针对最新的数字经济环境,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为了约束垄断性平台对线上个体商家的利益侵夺,符合前期出台的反垄断法修正部分。
针对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问题的惩罚,新条例删除了原有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制条目,并在第三十五条弱化了原有各种情形惩罚规定,保留了原则性条目。针对一些灵活用工单位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形式规避雇主责任的情况,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在当前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和疫情冲击及新技术普及的背景下,个体工商户新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第一,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支持的态度,这也是对之前支持中小企业法律的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法律体系;第二,新条例释放出鼓励、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信号,能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在当前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鼓励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市场复苏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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