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2 作者: 董少鹏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4个“强监管”文件,其中两个涉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即《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作者董少鹏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资深评论员,本文转自3月22日环球时报。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4个“强监管”文件,其中两个涉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即《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这是监管部门回应市场呼声,针对市场实际问题作出的重要安排,希望通过这些安排,提高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含金量”,为股市健康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
客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发行审核质量不高、地方政府行政力量介入发行环节、部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过度包装发行等问题,导致高价发行、超募发行、存量股份利用增量股份套现等结果,影响市场的公平公正。过于追求发行规模也会导致市场供需失衡。从根本上说,这并不是注册制本身导致的,而是由于长期以来市场约束机制较弱、严监管理念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也就是说,监管还需要加强。
证监会针对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是对监管不足的校正,并非行政干预“回归”,也不是“淡化”市场化,而是推进市场化的必需之策。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本意,是政府减少行政干预,把发行数量、规模、价格、节奏等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于我国长期资本累积不足,“局部发行上市”(增发一部分股票上市,存量股票陆续释放给市场)仍是主要模式,一级市场存在的“僧多粥少”“抢到碗里就是菜”“让我一次募个够”等不良风气并未得到纠正。市场对发行主体、保荐机构乃至监管行为的约束尚未形成正循环趋势,近年来源头性低质量发行的情况有所加剧。不少上市公司上市后两三年甚至一年内,价格就大幅下跌,这严重挫伤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使市场定价机制出现信誉危机。
所以,从源头上严把上市企业的申报质量,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多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十分迫切。对此,首先要提高严监管意识,不单监管机构要提高监管水平、增加监管手段,而且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鼓励专业投资者、业内专业人员监督发行行为。其次,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违背“投资者公平选择意愿”、帮助发行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予以惩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过度“抢通道”行为予以惩罚。对其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IPO是优良资本市场制度的第一粒扣子,必须认真系好。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是“第一粒扣子”的延伸。证监会及时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但后续更重要的是执行。上市公司是否把真实情况呈现给市场,主要责任在于公司本身,“外力”主要发挥选择、惩罚作用。因此,笔者不赞成“地方政府帮助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逻辑,而是主张地方政府以及各方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让上市公司能够公平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局面。无论上市前过度分红,还是伪造、编造财务报表,或是搞虚假项目套钱、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这些不端行为都会暴露出来,只要依法从严打击,这些问题就会越来越少。我们应当对查实的问题严格依法惩处,遏制各种“监管之外游说”。
在现行新股定价模式下,必须督促、监督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依照基本面定价,这与注册制的基本理念并不冲突。对询价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的机构、不严格遵循规范定价报价的机构、搞“询价外利益输送”的机构,应完善惩戒机制,清除“第一粒扣子上的污浊”。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增量股份和存量股份的价格平衡机制,在新股发行之初,就让公司信息真实、发行价格理性公平、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