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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树民等:金融衍生品运用与企业税负

发布时间:2023-06-15 作者: 岳树民 

我国应逐步完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使金融衍生品切实发挥出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积极作用。

作者岳树民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薄彦婷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刊于《税务与经济》2023年第3期。


我国应逐步完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使金融衍生品切实发挥出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积极作用。


本文字数约4000字,阅读需要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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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贸易争端、地缘政治危机以及滞胀危机等不确定性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稳定的风险点。在我国实体经济处于市场波动加剧的大环境下,利率、汇率等金融要素的不确定性与基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一并成为影响企业成本利润的关键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可高效管理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纳入风险对冲的工具选择。目前学界对于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动机描述的代表性观点为:降低财务困境成本、避免投资不足、降低融资成本、降低税负等,持有这些观点的学者们都认为使用金融衍生产品可以通过增加公司预期现金流来增加公司价值。梳理有关金融衍生品使用与税负关系的文献可以发现,国外学者主要聚焦于对欧美发达经济体的研究,对新兴经济体的研究相对匮乏。国内与金融衍生品使用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公司价值和公司风险的影响,而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鲜有研究。金融衍生工具也叫金融衍生品或金融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其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工具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1992年6月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工具——外汇期货在上海外汇调剂中心试点推出,但由于我国实行汇率双轨制,外汇期货价格不能反映对汇率变动的预期,市场交易冷淡。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填补了我国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法治建设空白,使相关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有关金融衍生品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一些共性,金融衍生品是基于其他标的的关系推导出其价值的合约或证券,标的往往是基础性金融工具,如货币、股票和债券等,许多公司使用衍生工具来管理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风险。


税收是企业不可避免的“经营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股东价值,降低企业税负始终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措施之一。金融衍生品使用与企业税负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已有的研究认为金融衍生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一是有效的风险管理,二是利用税制模糊性和监管体制的不足。Smith等提出税收凸性假说,即当企业层面的税收函数为凸函数时,衍生品的套期保值可以通过降低应税收入的波动性来降低税负。对于凸税收函数的企业来说,有效的边际税率是税前收入的增函数,因而收入的波动性越高,公司预期将要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鉴于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减少应税收入波动,从而降低税负,公司管理层会更积极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来有效管理风险,以期节约预期税费支出。Nance等于1993年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使用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企业,确实有着较低的预期税收负担,并且税收函数的形状越凸,预期税收的降低程度就越高,企业也就越有可能进行衍生品套期保值。此外,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平滑企业收入,提升企业借款能力,进而增加其潜在的可减免税款支出,从而带来降低税负的效果,即金融衍生品可以带来税盾效应。然而,与美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不同,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税收函数的凹凸性尚无定论。因此,我国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对实际税率影响的作用方向存在不确定性。税费显然会增加交易成本,理性的纳税主体会将纳税额最小化,并将税收因素纳入衍生金融交易的考量中。但是,部分学者认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企业也不一定会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一方面,更多金融衍生品的使用可以帮助企业对冲风险敞口,使得其信贷供给端充足。企业可以保持更高的杠杆率和更长的借款期限,不必为了节约资金而进行避税。另一方面,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会带来更多的额外风险,避税成本可能大于节税收益,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此类税收筹划策略。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选取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对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进行披露,这使得我们获取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数据更加准确可靠。相比于发达经济体完善的资本市场制度和较高的金融市场化水平,新兴发展中经济体的外部环境具有独特性。为了检验金融衍生品的使用与企业税收负担的关系,本文以我国航空运输业A股上市公司2007~2021年的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由于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影响航空企业的经营成本,世界上多数航空公司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以便锁定经营成本,因此为保证实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对数据进行了以下预处理:剔除ST企业和数据严重缺失的企业;对连续变量观测值两端进行1%的缩尾处理以排除异常值并对数据作季节性调整;剔除企业有效税率小于0和大于1的样本。最终得到15年间12家企业513个季度的观测值,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RESSET高频数据库。


(二)计量模型(略)


三、实证研究


实证结果表明,使用金融衍生品的企业会比未使用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上升,这说明企业增加金融衍生品头寸的操作会带来税负上升的效果,具体而言,企业每提高1%的衍生品头寸就会带来约6%的税负上升。在控制变量中,资产负债率与有效税率呈显著正相关。这可能是由于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偿债能力偏弱,借款成本较高导致的。可见,使用金融衍生品会使我国航空企业的税负增加,而且随着金融衍生品使用率的提高,企业税负也随之提高。上述结论稳健成立。机制分析发现,航空运输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起到了有效管理风险的作用。使用金融衍生品的航空企业是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不是用于投机,由此也获得了可观的投资收益并实现了稳健经营。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的使用并未提升企业的债务融资水平,债务税盾降税负的效应并未发挥。金融衍生品使用带来的正向的投资收益应该是航空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而债务税盾效应尚未发挥也可以为企业税负增加提供解释。


四、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的重要性。本文为我国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效应研究提供了较新的经验证据,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航空运输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效应进行了经验估计,再通过选择性偏差校准、倾向得分匹配法等稳健性检验手段保障了本文实证结果的有效性。研究发现,使用金融衍生品显著增加了航空企业税负。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带来了可观的投资收益,使得企业应税所得额增加,加重了企业税负;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虽然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但是企业并未提高外部融资比例,债务税盾效应并未发挥,这使得企业降低税负的渠道被阻断。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即使存在各项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凹凸性仍不明确。相比于西方经济体,我国航空企业在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有效风险管理后仍然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非凸性所致。这也说明我国航空企业在使用金融衍生品时没有刻意追求税收筹划效果,而是围绕金融衍生品的本质属性进行使用,这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设立的最初动机就是规避风险,我国航空企业主要是出于套期保值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这有助于我国航企有效管理风险和提升经营质量,同时体现了金融衍生品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正确作用。


与部分发达经济体企业使用金融衍生品来避税的情况不同,我国航空企业在使用金融衍生品后出现企业实际所得税负增加的结果,这也与不同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差异有关。欧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衍生品种类丰富,企业可以灵活运用,并进行组合操作。美国税法根据衍生品种类、交易场所和交易目的等特征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使得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变更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种类较少,税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发行、持有、转让等环节均未作出特殊的规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肯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经济安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投资者享有持仓限额豁免的待遇。目前,我国税法体系建构仍是以传统权益和债权的二元分类为基础,已基本形成了以金融产品为核心的分散性税收架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与时俱进,期权、互换和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已不可简单归结为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这使得既有的金融衍生品税收规定难以完全覆盖广泛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关的课税办法仍散见于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和复函”之中,未见明确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的层级依然较低,在实践中极易引起课税分歧。


我国应逐步完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使金融衍生品切实发挥出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而言,税收政策应体现鼓励投资和抑制投机的宏观调控意图,应在轻税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交易动机采用差别税率。应以风险为导向进行金融税制设计,既要保证税收稳定,又要有效抑制投机行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满足投资者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设置了不同的交易编码,套保机构需定期对向中金所提交的现货持仓额进行检查,这保障了交易动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机关可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便获得投资者的交易目的信息进行差别征税。为引导价值投资,应对金融产品收益根据持有期限的长短区别课税,对短期资本利得实行较高税率。鉴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和税收征管水平,不宜针对金融衍生工具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可在目前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税目进行精细化调整。如将“转让财产收入”细分为“实物资产转让收入和金融资产转让收入”等,进一步将“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分为“股票利得、金融期货利得、期权利得”等,以达到明确征税对象与税目的目的。对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提供财税政策的支持,坚决禁止金融衍生品的投机交易。可借鉴西方经济体金融衍生品避税案例中的经验教训,在设计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时去弊存利、为我所用,在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同时保障税收收入和金融安全。我国税务部门可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金融衍生品税收征管信息共享,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缓解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判断出交易动机是出于风险管理的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可有效防止税源流失,保障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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