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9 作者: 刘志勤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此举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为何在此时推出这项改革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怎样养老呢?
作者刘志勤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1月17日解放军报。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此举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为何在此时推出这项改革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怎样养老呢?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始于1955年的一项退休制度改革,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这一制度到上世纪90年代被强化,逐渐形成目前“双轨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因此,作为改革中的“硬骨头”,破解养老金“双轨制”难题愈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社会整体保障体系,进一步体现改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
由于相关问题的积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积累的雄厚国力,也能为这项改革承担相关成本。
此次改革的核心,就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模式,确保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从而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未来,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未来还将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民生是改革不变的追求
现在,我国许多家庭都存在“一家两轨”“一家三轨”,即有人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待遇,有人享受国企待遇,还有人享受的是私营企业待遇。这种多轨制并存的现象,将会在改革中产生一系列变化,更加公平合理和谐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会出现在国人面前。
我国要迈进世界先进国家行列,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是向国际先进经验学习借鉴的一个体现。尽管国情不同、文化不同、养老体制不尽相同,但是一切为了民生是改革不变的追求。(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