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作者: 刘英
金融强国建设需要从多方发力,金融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要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金融支撑,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受访者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合作研究部主任,本文转自3月8日上海证券报。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新时代新征程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目标任务。这一目标立意深刻却任重道远,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金融工作上升至全新高度,也令代表委员们为之振奋。
锚定金融强国建设这一长期目标,代表委员们聚焦金融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风险防范化解建言献策,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可行思路,推动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
新起点:夯实金融强国法治保障
“金融强国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统筹推进,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跟踪、实时评判,并适时纠偏,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市场机制及配套政策。”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说。
金融强国的宏伟蓝图应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路线图”徐徐展开。持续健全法治体系,能够为金融强国建设固根本、利长远。
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建设“强大的中央银行”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与当前履职实际和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行修改,从而筑牢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法律根基,为推进强大的中央银行建设、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础条件和时机业已成熟,要明确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增加机构改革后新职能,完善监督检查权限范围,优化违法处罚规定措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认为。
推进金融监管领域基本立法,是筑牢“强大的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统一监管标准,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补齐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足的短板。
新高度:统筹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建设金融强国,要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刘英认为,金融强国建设需要从多方发力,金融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要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金融支撑,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做好“五篇大文章”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这是“五篇大文章”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加快金融强国建设,要以优质高效服务夯实金融发展根基。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银行董事长林罡看来,做好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需要构建包含信贷、储蓄、理财、支付、汇兑、保险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普惠金融生态圈链,全面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助力城乡融合、区域协同和共同富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白涛认为,要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完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数字金融人才队伍。
“要全面理解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突出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要从新高度出发,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指标和评价体系为指引,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加快统一思想,形成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说。
新征程:树牢风险防范底线思维
立足长远、标本兼治,以稳妥有效的风险防控守护金融安全,金融强国建设才能行稳致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墨甚多,风险化解的思路清晰可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大局稳定。要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金融监管体系要全面筑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要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局长王俊寿建议,要合力构建金融大监管格局,加快形成适应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同性。
对于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已有相应举措。3月6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下一步,将着力构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财政部将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强大的金融监管”,不光要管得全面,还要管得长远。在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方洁看来,金融强国建设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要持续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提升监管专业性、权威性和透明度。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加大监管问责力度,强化“对监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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