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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戈:现行税收体制对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是不利的

发布时间:2016-11-29 作者: 刘戈 

自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之后,全国掀起了“双创”热潮。在2015年3月15日的总理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出了很多人心中的疑虑:创业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是市场行为,“为什么政府还要操这么大的心、用这么大的力呢?”

  作者刘戈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部分内容摘编自作者新书《在危机中崛起》,刊于11月24日听戈微信公众平台。


  自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之后,全国掀起了“双创”热潮。在2015年3月15日的总理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出了很多人心中的疑虑:创业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是市场行为,“为什么政府还要操这么大的心、用这么大的力呢?”


  李克强总理的回答简洁有力,并且充满深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际上是一个改革。”


  从“双创”被写入政府报告,到现在已一年有余,在创业创新的路上,还有一道坎始终无法逾越,那就是财税体制改革。


  迄今为止的财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基于原有税收理念和税收体制框架下的修修补补。将间接增税为主向直接征税为主过渡,逐渐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目标被无限期搁置,现有的税收制度一方面实际上已经丧失调节贫富差距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已经成为阻碍“双创”的重要因素。


刘戈新书《在危机中崛起》


  马云曾呼吁:“今天的小微企业,很多会成为未来的纳税主体。这些企业给他们一些阳光就能够灿烂,对他们的税收优惠应该继续扩大。”


  一直以来,间接税被财税体系的领导者称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好税收制度。的确,现行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征收简便。但间接税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全民的模糊征税,是在信息搜集困难、法制不健全、社会缺乏诚信体系背景下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税收制度,也是一种被大部分发达国家所抛弃的落后的税收制度。


  间接税虽然看上去是向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被的各个生产环节以及消费者一起消化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消费者没有感觉到被征税,企业也有大把的利润可赚,所以企业和消费者不觉得疼,也没有觉得这种税收体制有不当之处。


  但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企业利润总体降低、部分劳动者收入有所降低的背景下,间接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近年来,民间投资大幅下滑,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民间投资基于对于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的判断,但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也是抑制民间投资的重要因素。


  按照现行税制,企业一旦开始营业就面临税收问题。中国正在面临的是一次史无前例的经济转型。中国经济能否转型成功,取决于有多少新兴企业能够尽快成长起来,以填补大量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市场留下空缺。而转型的企业、新开办的企业,往往是进入到新的行业,对于企业运营对于市场前景,有许多摸不清的地方,具有极高的试错成本。但不管是不是最后能够盈利,是不是可以支撑下去,一旦投入生产或营业,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是一分钱也不能少付的。


  在一份《税收与企业成长性》报告中,按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占有税前利润的比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新三板中,企业综合税负达到了138.89%。表明企业所缴的各项税费(按现金流计算实际发生)远高于企业的税前利润。另外从创业板来看,公司综合税负急剧上升,表明中小企业负担逐渐加重。另外一项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累退,即企业规模越小,单位销售额的税收遵从成本越高。所谓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了依法纳税所花费的时间及货币成本,货币成本包括支付给报税人员的工资、第三方中介税务代理的费用以及购买报税设备所支付的金额等,它是指纳税人在真金白银纳税之后额外付出的成本,对企业及社会资源完全是消耗。


  也就是说在现行税收体制下,对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机制,也就是企业规模越小、企业建立时间越短,需要承担的间接税相对成本越高。这对民间创业无疑会起到直接的阻碍作用。另外,对那些有志于通过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来说,现有税制体系处于“负激励”状态。企业为创新研发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任何利润,却一样需要缴纳流转税。而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中,企业只有获得利润才需要缴纳税收。


  实际上民间和官方学者都提到给企业“减税”的动议之所以无法大规模实施,根本原因是如果在现有税收体制下,没有建立起现代税收基础信息系统,导致很难增加更多的直接税收入。减税将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而国家现在花钱的地方很多。


  以此,启动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希望财税机构的领导者能够转变观念,积极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不是导致中国经济下行的元凶,现行财税体制才是阻碍双创的重要因素。


  实行直接税可以有多重好处。直接税更加符合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直接税采用累进结构,根据企业利润和私人所得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直接税累进税率的采用,政府可以更精准的实现对创业的鼓励和对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扶持。如果能通过税制改善和降低税率、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痛苦,则在中国经济增长趋势下滑的背景下,可以保护和释放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和创新活力,使经济转型代价更小。


  当然不可避免的,建立起直接税体系将明显增加纳税人的“税痛”,导致税收征收阻力加大,易发生逃税、漏税,同时征收方法复杂,需要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但纵观世界税收的发展轨迹,几乎都走过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过度的历程。


  以美国为例。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政府实行扩大消费税和提高税率的政策,消费税比重急剧上升。1913年,美国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美国税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过渡。这以后,所得税法几经调整和完善,税收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联邦全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47.6%,具有所得课税性质的社会保险税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税占7.5%,形成以上述三种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在美国这种税收体制下,企业和个人在没有真正赚到钱之前是不需要纳税的,而一旦赚了大钱则需要缴纳相当高额的税。这种税制,保护新创业的企业基本不交税,激励成熟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研发。这是美国创新企业不断诞生和壮大的一个重要前提。当然,转变税制,对税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工作者是一个苦差事,这意味着要改变目前的税收方式和核算方式,大大提高管理和廉政水平。但这一步改革事关经济转型成败,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件必须做且有很强紧迫性的改革,是一块无法也不应绕过的“硬骨头”。(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