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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冰洋:郡县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循环

发布时间:2022-09-05 作者: 吕冰洋 

分权有利于增强地方活力,集权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过度分权与过度集权都有问题。中国历史上,央地间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王朝的治乱循环,往往是在央地关系处理上出现了较大问题。这里以汉唐宋明清五个代表性朝代来说明这一点。

作者吕冰洋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转自9月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


分权有利于增强地方活力,集权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过度分权与过度集权都有问题。中国历史上,央地间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王朝的治乱循环,往往是在央地关系处理上出现了较大问题。这里以汉唐宋明清五个代表性朝代来说明这一点。


一、汉代:削藩为郡县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国,‍‍其余的分为24个郡,由‍‍皇帝直接统治。这并不是刘邦故意要恢复封建制,而是楚汉相争时,刘邦依靠韩信、英布等人取得天下,不得不通过分封来酬赏有功之臣。之后刘邦‍‍逐个铲除异姓诸王,并‍‍把他们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孙。各‍‍诸侯王拥有的财政权限比较大,‍‍不单有租税和盐铁收入,而且‍‍‍还可以铸钱。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景帝时,吴国“吴以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这直接导致‍‍地方诸侯王势力做大,‍‍对中央‍‍构成严重威胁,‍‍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为此,贾谊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削藩政策,不过当时汉文帝没有采纳。等到汉景帝试图削藩的时候,却引发了‍‍‍‍七国之乱。后来汉武帝采用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政策,才‍‍‍‍逐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


为加强中央力量,汉武帝致力于建立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主要措施有两点:一是铸币权归中央所有,所有旧币一律销毁;二是中央在各郡国设立仓库,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控制。这样一直到西汉结束,再没出现地方反叛中央的局面。


在东汉开始的时候,东汉延续西汉的监察制度,在郡县之上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州,以州为单位设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当时的刺史由中央委派,级别不高,权力仅限于监察权,而没有行政权、财权和军权。汉灵帝时为镇压黄巾起义,汉灵帝将刺史改为州牧并下放权力,州牧集行政、军事、财政大权于一身,权力急剧扩大,形成军阀割据势力,最后导致东汉末期军阀混战。


二、唐代:中央权威下降后的藩镇割据


在初唐时期,地方分州县两级,全国有州358个,县1511个,州县官均由中央委派,州县的权力和地位下降,割据反叛的可能性也被消除了。州县政府只有征收财税的权力,而无自主支用的权力。唐朝加强对地方管理一个重要举措是对地方进行分等治理。在秦汉时期,县有大小县之分,区别并不明显。唐朝将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京都所治之县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望县”指繁华之县,“紧县”指重要之县,上中下是按户口多少进行区分。将州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其中京都所置郡为辅,旁郡为雄,望紧分别按繁华和重要程度进行区分,上中下仍按户口多少划分。对地方进行分等治理的举措被唐之后王朝所采用并有所损益,它一直延续到清末。


在州县之上,以“道”为单位派出巡察使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当时的道不是行政单位。然而,监察官的权力从来就有膨胀的趋向,监察官逐渐常驻地方,慢慢演变成凌驾于州县之上的一级行政机构,阻隔了中央权力下透到州县。这样,本来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结果削弱了中央控制地方的能力。


唐睿宗后,中央为了加强边防,在边防设置节度使,节度使总管数州的军、政、人、财、监察权力,这使得节度使有了对抗中央的资本,最终酿成安史之乱。安史之乱后,全国各地的道均设节度使,掌握一道的全权,成为强大的次高级政府,时称为“藩镇”。藩镇把持辖区内重要财源,尽管规定“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但是不少藩镇不遵守上缴中央赋税的规定,并且把持部分赋税的征收权,如盐税和酒税的征收。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国力,让唐朝逐渐走向衰亡。


三、宋代:严密的地方控制与低下的行政效率


唐末大乱给宋朝开国者留下深刻印象,因此在立国之初就设置了一系列制度来削弱地方权力,主要做法有三种,即“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一是文臣知州制,削夺地方政权。路、州、郡等地方官员均由中央任免,用文官署理州府。为牵制地方长官,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二是制其钱谷,实行转运使制度,削夺地方财权。于各路设转运使,转运使掌管一路或数路财赋,并兼有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三是收其精兵,削夺地方军权。解除了开国功臣的兵权,组建了大量由皇帝直接控制的禁军,削弱了地方军事力量。即使是这样,朝廷还是不放心,宋真宗时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


由于防范严密,直到宋代灭亡,再未形成汉唐地方割据局面。但是,这种着眼于牵制地方的做法,却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地方军、财、法、人事等互不相属,地方做事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二是政府机构叠床架屋,人浮于事,冗官冗吏冗兵充塞,政府行政效率大幅下降。在与北方游牧民族多次对抗中,宋朝基本处于下风地位,这不能不说与这种低效的行政体制有着密切关系。


四、明代:纵横交错的地方建制


明代学习宋代的做法,将地方事权分散于“三司”: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布政使司负责民政、财政,按察使司负责司法。三司互不统属,各自直属中央,三司分立使得它们互相间形成牵制,每个部门权力都受到压缩,从而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在财政体制上,中央对各地布政使司进行垂直管理,对全国的土地和户口进行详细统计和严格控制,地方赋税收入在中央控制之下,全国实行各级政府逐级编制、逐级汇总、逐级上报的预决算制度。


明代实行的条条管理方式,自然使得行政效率下降。当出现边地危机时,各省三司互不统属,无法协调处理危机,为此,明朝自永乐皇帝开始,开始向边地派遣镇守总兵和镇守中官(太监),永乐之后又开始加派文臣巡抚各地。久而久之,总兵和中官的地位下降,巡抚地位上升,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负责人,三司成了业务部门。明朝后期危机不断,为协调各省行动,朝廷又派出统辖数省的总督。


不论是巡抚还是总督,都是由中央临时性派出机构演变而来,它们实际上并无正式编制,也不能开设衙门,名义上仍是中央的派出官员,关于地方治理的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为主。


五、清代:危机后无可奈何的地方分权


清代中前期,在明朝对地方严格控制的制度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发挥,达到了封建王朝中央集权程度的顶峰。


除了满蒙地区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外,清代将全国政区层级分为三层,省是高层政区,省以下是府州一级,为统县政区,府州以下则为县级政区。但在地方职官的设置方面,却形成五层管理形态,即总督-巡抚-道员-知府(知州)-知县。清代中期后制度趋于稳定,省一级长官为巡抚或总督。督抚虽然是封疆大吏,但是却没有职能机构;藩臬虽然是督抚下属,但是有“上密折言事”之权,可以向皇帝密报督抚的言行;在省以下管理中,上官负有督察下属之责,道、府、州、县凡事必须逐条呈报。《清史稿·志九十六》记载:“如酌留各布政司银两,督抚公同封储,有急需,题奏动支,擅用论斩是也。此制定于雍正五年。”这些措施可以说带有很强的政治“黑箱操作”意味,是清代统治者有意为之的结果。


清代在财政管理上,借助于赋役全书、黄册、丈量册等统计,严格控制与监督地方赋税征收情况,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使用必须上报中央才可以支用。通过这些措施,清朝中前期实行了对地方的严密控制。


但是在清朝中后期,随着外国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太平天国的起义,朝廷不得不倚仗地方处理各种危机,中央对地方的严密控制不得不放松。太平天国之后,一大群以军功起家的汉族督抚权力大幅度增长,他们在兵、财和人事等方面都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各省截留税收,开征厘金的现象普遍,形成督抚控制地方财政的局面,如直隶、山西、河南自行创设烟税和酒税在省内征收。中央再也无法维持高度集权的制度。在1900年,当朝廷向世界列强颁布宣战诏书,并下令各省督抚跟随时,李鸿章等督抚居然扣押谕旨,与各国商定了“东南五省互保条约”,公然违抗中央的命令。在这场危机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权力坐大的无奈得到充分体现。


周振鹤(2018)总结中国历代中央地方关系变迁规律时认为,对统治者来说,维持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因此对地方的安定重视超过对激发地方活力的关心,历史上中央地方关系也逐渐趋向集权的一面,地方当局只拥有最低限度的必要权力。统治者非不明白内重外轻之病,但与外重内轻相较,则宁愿两害相权取其轻,倾向采取内重外轻的制度安排,为后人所称羡的汉代地方吏治,也不过是达到“政平讼理,百姓无愁怨”而已。自宋代以后,普遍做法是由中央官员分掌地方大权,朝廷尽收地方之财,地方政府不仅无力进行修水利、办学、恤灾等公益事业,而且有时连官俸也不能自给。虽然再未出现因地方割据而产生的分裂局面,但是也阻滞了地方正常发展,造成国家的积贫积弱。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面对中国这个的超大型国家,不实行中央集权就不足以保证国家政令统一,而不实行地方分权就不足以激发地方积极性。如果把集权与分权的好处比作鱼与熊掌的话,两者可以兼得吗?我认为结论是应该兼得而且也能兼得。在后面各章中,我会详细阐述央地关系理论逻辑、现实影响、问题根源、与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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