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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冰洋:我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

发布时间:2017-03-21 作者: 吕冰洋 

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中国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OECD)的34.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丹麦这样实行高福利的国家的宏观税负最高,美国、日本相对较低,但是美国外债发行量大,日本内债发行量大,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是用债务替换税收。

  作者吕冰洋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人民论坛》2017年第7期。


  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根源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


  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中国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OECD)的34.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丹麦这样实行高福利的国家的宏观税负最高,美国、日本相对较低,但是美国外债发行量大,日本内债发行量大,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是用债务替换税收。


  在中国政府收入结构中,税收只是其中一部分,分析宏观税负时必须考虑全部政府收入与GDP的比较。数据显示,中国政府2015年有2.7万亿的非税收入,4.6万亿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550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2万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这些收入加总在一起,占GDP的比重为36.0%,而同期OECD组织各国平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2.79%,中国仍低于OECD组织水平。再扣掉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中国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为31.4%。


  通过对我国宏观税负的分析,可以看到,若不考虑财政支出、其他非税成本等因素,仅看税收或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宏观税负实在不能算过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税收收入中,税收分为五大类:对个人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对公司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商品与服务税。考虑到社会保障税是具有返还性质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的性质有较大的区别,且中国税收收入中不统计社会保障收入,因此在统计美国税制结构时,不将社会保障税计入。


  将2015年中国和美国税制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税制结构中,63.8%属于生产税,28.6%属于所得税,7.1%属于消费税,0.1%属于财产税;而美国的税制结构中,生产税占比为零,64.3%属于所得税,22%属于消费税,13.6%属于财产税。通过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税收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收纳税人为企业,再分配环节的税收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纳税人也主要是企业。经测算,我国的税收90%以上是由企业缴纳的,10%以下由居民缴纳。虽然存在税收转嫁因素,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但是税收毕竟会给缴税方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美国税收收入中,仅32.9%由企业缴纳,67.1%由居民缴纳。


  第二,我国税收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利于调节分配。要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就要集中在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财产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占6.9%,财产税近似于无。税收过多集中在生产环节,自然难以发挥调节分配作用。


  第三,我国税收的税基中资本承受较大比例。生产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消费,再分配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劳动,我国税收90%以上集中在生产和再分配环节,这会使得我国资本承担较大的负担。最优资本税理论反复强调,从对经济增长角度看,对资本征税的税率越低越好,我国资本税过高的税率无疑会起到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


  我国税制结构的以上特点,使得我国税收实际上是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分配的,也就是说,税收既没发挥出效率原则,也没有发挥出公平原则。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收集中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下游环节,纳税主体和税收负担承担者主要是居民而非企业,使得税收可以相对有效地促进增长和调节分配。


  未来我国应当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


  那么,未来该如何降低企业税负呢?营改增后,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还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不足25%,降税空间有限。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资源利用较多的商品征税,它发挥的是调节功能,因此不应在消费税上考虑降税问题。要降低企业税负只能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但是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主要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作用,降低增值税率必将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的压力。


  假设降低增值税率,那么意味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一个大的调整,其方向是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逐步下移到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更明确地说,税收落脚到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房地产税上。考虑中国的国情,房地产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担当不了筹集财政收入的重任,因此重任自然落到个人所得税头上。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我国社会各界对它有较大的误判,以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事实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是转移性支出和个人所得税,前者的效果远高于后者。研究显示,OECD国家平均转移性支出使得基尼系数降低11.8%,个人所得税仅使得基尼系数降低2.1%。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近百年的建设,在税收征管、政策设计上已是比较成熟,所发挥的效果才仅是如此。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如果过多地注重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那只会让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复杂,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小,所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也极为有限。相关研究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缩小的作用几乎为零。


  因此,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筹集收入,改革方向是简化税制,想方设法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2015年OECD组织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平均达24.7%,而中国仅占6.9%。即使在俄罗斯这样的转型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也将近20%。可以假想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改革,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达到20%,那么我国财政就可以有较多的底气为企业减税。(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