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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定:国际格局正起变化——美日构筑包围圈,中俄战略靠拢

发布时间:2015-05-06 作者: 陈定定 

说到这里,似乎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风风火火的P2P网贷是否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调整范围之列?肖飒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谓的“放贷组织”。依此逻辑,此条例并不能适用于P2P公司。

  作者陈定定系澳门大学政治系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刊于5月5日澎湃新闻。


  国际政治中的同盟与反同盟从来就不是新鲜事,不过,冷战结束后并未形成类似于冷战中的那种国家间的同盟阵营。最近几件国际大事件显示,这种国际格局正在发生悄然变化。


  太平洋的西面,美国感受到了中国和平崛起的挑战。过去30多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最新的外交战略,被一些西方媒体渲染为威胁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与其重返亚太的战略。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此行访美带来了美日同盟的重要性转变,即首次允许日本出兵海外帮助美军打仗。当然,日本的主要目的还在于中国,希望通过加深美日同盟,达到未来换取美国出军抗衡中国在亚洲的主导趋势。


  欧洲大陆的东面,2013年底乌克兰爆发的危机越演越烈,俄罗斯因克里米亚面临着美国、日本与欧盟等国严峻的经济制裁和北约的军事威慑。

 

  在此大情势下,面对美日的同盟围堵,依据经典国际关系理论来判断,中俄两国必将积极联手,深化在国际事务、军事、安全、区域经济与贸易、能源合作等领域的协作,以破除美日对俄、对华包围圈。


  中国被包围

 

  为什么说一个针对中国的美日包围圈正在悄然形成?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看清楚。首先,在安倍最近长达八天的美国访问中,日本在历史问题上依旧拒绝就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道歉,并且美日两国达成了最新版的《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

 

  这个《新指针》从根本上升级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特别强调日美防卫合作的全球性以及日美军事同盟对保护区域和全球海上自由航行安全、导弹防御、网络与太空安全的重要性。再加上美日双方再次明确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中国钓鱼岛,显而易见,美日军事同盟的首要遏制对象就是中国。

 

  此外,近几年来,美国除了强化与传统亚洲盟友(日韩澳菲)的军事同盟关系,还极力渲染中国威胁论,企图引发亚洲各国对中国崛起的猜忌与担忧,并试图将这些国家纳入对华构筑的包围圈内。

 

  这些动作配合美国国内舆论界最近兴起的‘惩罚中国论’等等论调,无一不表明美国对华大战略面临悄然而深刻的变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安倍上台后推行的“地球仪”外交,通过对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越南等国家的访问,更是积极地与美国一道,拉拢亚洲邻国对抗中国的崛起。由此可见,美日正悄然构筑一个包含多国在内的遏制中国崛起的包围圈。


  中俄如何联手

 

  美日同盟构筑对华包围圈必然导致中国寻求伙伴来反制。中国与俄罗斯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距今已有近20年,推进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也距今近10年。过去的20年间,中俄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和重大国际问题中密切协调与合作,反对霸权主义,为维护区域与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国际秩序的民主化合理变革做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履新后,首次出访的第一个国家就是俄罗斯,并在2013年、2014年的多个多边外交场合多次会见俄罗斯总统普京。两国领导人都认为,中俄关系正处在历史最好时期。

 

  因此,在中俄均面对西方挑战下,中俄两国必将联手。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将有助于中俄有效打破两国面对的困境。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做如下判断:


  首先,中俄两国必将进一步深化国际事务中的协作。在中国的“伙伴外交”中,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仅存在于中国与俄罗斯之间。换言之,在国际问题层面,中俄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高度重视与对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例如,正是由于中国与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坚定立场,才避免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兵叙利亚。如果没有中俄两国的合作,很难想象叙利亚战后的局势会不会比利比亚还要糟糕,因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阿萨德政权打压而迅速崛起的“伊斯兰国”会不会比现在还要猖獗。

 

  其次,中俄两国必将加强安全领域的合作。在政治安全方面,中俄两国作为二战战胜国,两国领导人将会互相出席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俄罗斯卫国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系列活动。中俄领导人互相出席纪念活动,不仅将警告安倍政府治下逐渐右倾的日本,还将向有意利用日本遏制中国、制裁俄罗斯的美国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美国为达政治目的,纵容日本试图颠覆中美俄等战胜国亲手缔造的国际秩序,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军事安全方面,中俄双方正在进一步深化防务合作与武器贸易。中俄两国今年将在地中海和太平洋举行海上军事演习,这是中国首次在地中海进行演习。此类演习将向外界展现出中俄日渐紧密的防务合作关系,以及中国维护南海和东海海洋和岛屿领土的能力,并向美日和北约表明两国有能力回应美国和北约的威慑。

 

  此外,经过长期的谈判,在中俄都面临战略威胁的情况下,今年已经达成了俄罗斯向中国出售S-400防空导弹系统、苏-35战机的协议。中国获取这些俄罗斯先进武器装备,意味着中国应对东海和南海危机能力将提高。

 

  在非传统安全方面,中国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强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以确保能源安全。由于中国消费的油气资源大部分需要从中东进口后经马六甲海峡运抵中国,如果中美或者中国与美国的盟友间爆发冲突,美国封锁马六甲海峡,中国则会面临着严峻的能源短缺。而由于乌克兰危机、国际油价下跌、西方制裁的影响,俄罗斯需要中国购买其能源产品化解经济下滑的严峻问题。因此2014亚信峰会期间,中俄敲定了总价值4000亿美元的天然气贸易协定,同时俄罗斯也愿意加快推进中俄输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这都为中国的能源安全做出了保障,也使中国面对“马六甲海峡困境”的威慑时,多出一些底气。

 

  事实上,中国与俄罗斯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最大动力,就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对中俄两国日益增大的战略威胁。

 

  从国际结构层面来看,美国的最核心战略利益就是维护美国在全球的霸权或者主导地位。美国近年来的战略行为是两头出击,同时对中俄造成重大战略威胁,自然而然就促使中俄两国战略靠拢来对付美国为首的包围圈。

 

  这两个阵营之间的战略互动将来会导致什么结果还很难预测,是否会导致军事冲突还取决于其他一系列因素,比如经济合作和战略互信等问题。但毋庸置疑的一点是,随着美日包围圈对华压力日益加大,中俄战略协作也必然日益加深;两个阵营间发生冲突的概率只会加大,不会减小。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央行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政府的监管责任。


  据说,目前央行正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打算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准入标准,对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


  民间借贷早已有之,小贷公司屡见不鲜,P2P网贷方兴未艾,但这个“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又是什么呢?起草条例,发放牌照,下一步是鼓励发展,还是严加防范?


  与银行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不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只发放贷款而不吸收存款。因此,那些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同时经营贷款业务的营利性组织,似乎都可以归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范畴。由于限制较少,这几年,我国各种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层出不穷、五花八门。据说,现在已有3大类、十多种:


  第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这类放贷组织血统纯正,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牌照。截止2014年底,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超过20家,贷款余额分别为3204亿元、209亿元。


  第二类: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这类放贷组织是经营贷款业务的普通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有些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牌照。截至2014年底,全国小贷公司总数近9000家,遍布各大县城及主要乡镇,贷款余额近1万亿。


  第三类:其他社会放贷组织。这里也有很多形式,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也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法人型放贷组织。此外,还有不少企业或个人在事实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他们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第一类机构早已西装革履,属于银行业的一部分,业务上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发展健康规范。大家更关注的是后两类放贷组织。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发展迅速,既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同时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社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些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在经营发展中,出现了如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此外,从监管上看,也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比如,典当行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民资金互助社则由省级银监局审批。而且,相关监管部门往往“只管出生,不管成长”,侧重于资格审查,平时基本上看看财务报表了事,缺乏对放贷业务本身的监管,监管约束力不强。


  至于数量众多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一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是,让工商部门监管放贷业务未免太强人所难。只有出了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的案子,才会由公安经侦部门出面立案侦办,但面对大量案件,他们往往有心无力。而且,这种查处大多数在事后进行,效果难以保证。


  在这种形势下,出台条例、加强管理势在必行,也水到渠成,既有利于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健康发展,也是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在我看来,这个条例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地位,实施非存款类放贷业务许可证制度,构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内控框架,界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职责,以及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退出机制。


  此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自身融资渠道匮乏,这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所在。如果条例能够适当放宽限制,比如允许其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融资,将大大增强其发展实力和后劲。


  说到这里,似乎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风风火火的P2P网贷是否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调整范围之列?肖飒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谓的“放贷组织”。依此逻辑,此条例并不能适用于P2P公司。


  但事实上,国内的P2P平台,又有几家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中介呢?绝大多数P2P,还不都是设立了资金池,明里暗里放贷。说他们是放贷组织,一点也不为过。从这个意义上讲,将P2P纳入此条例是很自然的。只是,之前已经明确P2P归口银监会,今年年初,银监会新设了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牵头P2P的相关工作。据说,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即将出台。


  不管怎么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如果能够出台,必是极好的。条例当然会对非存款放贷组织设立门槛、提出要求,但更多的将可能是包容和鼓励发展。以后有了牌照,那就是奉旨放贷啊!若真如此,请自重自励,争做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上一个个跃动的小精灵。


  不管是穿草鞋还是穿皮鞋,只要在一定规则下跳出优美的舞姿,都应该给予鲜花与掌声!(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