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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上市公司治理应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8-12-29 作者: 刘英 

刘英:首先,“一股独大”可以说是影响上市公司治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体现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这一方面。根据资本多数原则,中小股东意见容易被忽略;其次体现为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独立性与规范运作问题。再者,还表现在组织架构方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形成的“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行使控制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由于股权过度集中,尚未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

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刊于12月21日《证券日报》。



12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提出,资本市场改革要更加注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针对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等问题,《证券日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


《证券日报》记者:目前,上市公司在治理,存在的主要困难体现在哪里?


刘英:首先,“一股独大”可以说是影响上市公司治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体现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这一方面。根据资本多数原则,中小股东意见容易被忽略;其次体现为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独立性与规范运作问题。再者,还表现在组织架构方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形成的“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行使控制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由于股权过度集中,尚未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与此同时,“三会”与党委会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未来要从哪些方面强化治理规则?


刘英:一是要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从组织架构上理顺和保障所有投资者权利,尤其要强化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二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依法经营的监督。加强上市公司所在的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


三是上市公司需要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尤其是信息披露上面做到履责和透明。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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